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04-[家事-特留分扣減-勝訴]

梁雨安 律師
發表時間:2023/03/03 16:09 960 次瀏覽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一)#家事案件

(二)#特留分扣減、#遺囑#遺產#繼承#應繼分#民法第1225條#遺囑繼承登記#特留分不足額

(三)打特留分扣減案件的陷阱非常多,判決要查得非常細且廣,看過太多沒查好判決,就直接駁回敗訴的例子,特留分扣減目前法院有兩派見解,其一,為塗銷不動產遺囑繼承登記,其二,則為請求返還相當特留分之金額,不論單獨列那一種,都可能直接被駁回,故比較保險的方式是兩派見解均列,並以先、備位請求之方式,而為訴之聲明之預備合併。

(四)特留分扣減涉及遺產的計算,順序為先計算遺產總額,再扣除遺產負債(喪葬費用、醫藥費),之後算出來的金額為應繼遺產總額,再換算各繼承人之特留分比例及對應之金額,以確定遺囑處分的遺產價值有無侵害到特留分,計算方式相當複雜且繁瑣。

(五)本件和另一案高院撤銷權案件(勝訴105案)是同一日宣判,且兩案均勝,這是我律師執業八年多以內,第一次達到同日2連勝的紀錄。

二、📜案例事實📜

原告以被繼承人之遺囑侵害特留分為由,向取得遺囑繼承之繼承人訴請特留分扣減權。

三、💪本律師為原告主張如下 💪

(一)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重家上字第9號判決要旨:「…按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者,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民法第1225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是如被繼承人以遺囑為遺贈,或為應繼分之指定、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等與遺贈同視之死因處分,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時,該繼承人亦得行使特留分之扣減權,以保障其權利。又按被繼承人因應繼分之指定超過其所得自由處分財產之範圍而致特留分權利人應得之額不足特留分時,特留分扣減權利人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於侵害特留分部分即失其效力,又因特留分係概括存在於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故扣減權利人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其因而回復之特留分即概括存在於全部遺產。惟被繼承人以遺囑為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者,繼承人就遺產之分割自應受該遺囑所指定分割方法之拘束,故倘被繼承人因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致特留分權利人應得之額不足特留分時,特留分扣減權利人固得行使扣減權,然不得再就扣減義務人依遺囑指定分割方法所取得之遺產部分,主張有公同共有權存在,而應請求扣減義務人以金錢補足其不足額...」。

(二)被繼承人以遺囑將不動產分配予被告,然原告實際取得之遺產價值仍未達依法應分得之特留分價值,特留分均受有侵害,原告主張遺囑侵害其特留分,就上開特留分不足額部分,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扣減權,請求扣減義務人之被告以金錢補足其不足額,於法應屬有據。

四、🏆️案件結果🏆️

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採認本律師上開主張,為原告勝訴之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特留分不足額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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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雨安律師,102律師高考第55名[全國排名前1%],律師執業8年半[辦案經驗豐富],勝訴案例更新至第103案[真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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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雨安 律師

  • 執業年資: 5年以上
  • 銳齊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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