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13-[民事-確認抵押權不存在-勝訴]

梁雨安 律師
發表時間:2023/06/26 22:05 469 次瀏覽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一)#民事案件。

(二)#確認抵押權不存在、#從屬性、#舉證責任、#消極確認之訴

(三)本件係協助撰狀。

(四)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為消極確認之訴,依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70號判決,該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應由主張債權存在之登記抵押權人負舉證之責,如抵押權人無法證明該債權存在,則法院就會確認該抵押權不存在並要求抵押權人塗銷該抵押權。

(五)如抵押權人已過世,但該抵押權人之繼承人尚未繼承時,抵押人又想要塗銷該抵押時,則依最高法院68年度第13次、70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抵押人可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塗銷抵押權登記一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抵押權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塗銷之。

(六)一些特殊的情況,也就是歷史悠久的骨灰級抵押權,因其擔保者通常為借款債權,又借款債權之請求權時效為15年(但,如果是未定返還期限之借款,依現行法律非常詭異的是沒有時效),抵押權依照民法第880條會再加5年,也就是說抵押權期限屆滿如已超過20年,則該抵押權會直接消滅。

(七)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既不存在,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系爭抵押權即失所依附而不存在,縱為設定登記,難認業已成立,抵押人自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

(八)確認抵押權不存在和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舉證剛好倒過來,尤其是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關於原因關係的舉證分配,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幾乎完全不一樣。

二、📜案例事實📜

原告以系爭不動產上抵押權之擔保債權不存在為由,起訴確認該抵押權不存在。

三、💪本律師協助原告主張如下💪

(一)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如被告主張其法律關係存在時,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70號判決可資參照)。是當事人間就抵押權擔保效力所及之債權是否存在有所爭執時,自應由主張債權存在之登記抵押權人負舉證之責,依此,原告既主張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自應由主張該債權存在之被告,就該債權之存在負舉證之責。

(二)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既不存在,基於從屬性原則,系爭抵押權亦不存在。茲系爭抵押權登記,業已對原告所有之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完整造成侵害,原告自有權行使物上請求權,請求除去之。

四、🏆️案件結果🏆️

案經桃園地方法院採認本律師上開主張,為原告勝訴之判決(確認該抵押權不存在,被告應塗銷該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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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雨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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