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30-[刑事-詐欺-緩起訴]

梁雨安 律師
發表時間:2023/12/19 21:04 414 次瀏覽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一)#刑事案件。

(二)#詐欺、#人頭帳戶、#調解、#附條件緩起訴、#洗錢防制法。

(三)一般來說,人頭帳戶案件於偵查階段,不是起訴就是不起訴,很少會出現附條件緩起訴的例子,可能是因緩起訴的前提條件之一(和全部告訴人達成調解),於偵查階段很難達成的原因。

二、📜案例事實📜

被告因求職陷阱進而協助網友購買虛擬貨幣,遭告訴人提告。

三、💪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第1項:「…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次按,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第1項:「…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二)經查,被告本案係一時失慮,致誤罹刑典,被告素行良好並無任何前科紀錄,被告已坦承犯行,正視己非並表悛悔,犯後態度良好,被告已和告訴人達成調解,並履行調解條件,被告歷此警偵程序,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懇請 鈞長審酌上情,惠賜被告緩起訴處分(被告願意接受緩起訴相關條件),給予被告自新機會,並藉此彰顯 鈞長明察事理、法外人情之寬大胸懷。

四、🏆️案件結果🏆️

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採認本律師上開主張,對被告為附條件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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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雨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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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雨安 律師

  • 執業年資: 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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