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85-[刑事-過失傷害-勝訴]

梁雨安 律師
發表時間:2026/01/08 11:40 28 次瀏覽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刑事案件。

#過失傷害、#拘役、#撤銷原判決。

本件係協助撰寫狀紙。

一份狀紙看似輕薄,但有時候於案件的份量是超乎預期的。

拘役和有期徒刑的意義相差甚遠,拘役30日和有期徒刑1個月看起來好像很像,但拘役並不會構成累犯,甚至還可聲請良民證

告訴人無法直接就刑案一審提起上訴,而是要寫狀紙建請檢察官提上訴,如檢察官和被告都沒提上訴,則刑案一審原則就會確定。

二、📜案例事實📜

原審判處被告拘役之刑,告訴人不服,建請檢察官提起上訴,檢察官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

三、💪本律師為告訴人主張如下💪

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上字第85號刑事判決要旨:「…原審判決未及充分考量被告因過失造成告訴人所受傷勢存有長期復健之需求,且迄今未痊癒;復因被告屢次未出席致無法順利進行調解及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等節,僅量處有期徒刑2月,認難已充分評價被告之罪責,應有量刑過輕之不當。從而,檢察官以原審判決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經查,原審對被告依法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告訴人雖於本案事故發生後多月後始經診斷有右膝半月板之傷勢,然審酌其於事故發生當日、翌日及時就醫並經診斷有右膝之傷害,核以其後續持續回診及復健,期間亦無其他傷勢之記載,足以排除告訴人於本案事故發生後至診斷出半月板傷勢期間,因其他情事而受傷之可能等情形,足認其所受半月板破裂之傷害實與本案事故具有因果關係,是被告因過失行為所造成告訴人之身體傷害並非輕微,而原審未及審酌該等傷勢,僅判處被告拘役之刑,難認已適度反映被告本案犯罪所生損害之程度,量刑並非允當,自應就刑之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四、🏆️案件結果🏆️

案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合議庭採認本律師上開主張,撤銷原判決,逆轉改判更重之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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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雨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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