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86-[民事-損害賠償-勝訴]

梁雨安 律師
發表時間:2026/01/14 11:41 21 次瀏覽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1.#民事案件。

2.#損害賠償、#侵權行為、#人頭帳戶、#不當得利。

3.本件係協助撰寫狀紙。

4.一份狀紙看似輕薄,但有時候於案件的份量是超乎預期的。

5.該案原告同時告好幾位被告,多位被告敗訴判賠,但我方當事人提供本律師撰寫之狀紙後,有幸勝訴免賠。

6.原告方常見主張為故意侵權、過失侵權、不當得利三部分,答辯內容須逐一進行回覆。

二、📜案例事實📜

原告以被告提供帳戶係侵權行為為由,提起民事訴訟

三、💪本律師為被告主張如下💪

1.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37號民事判決要旨:「…兩造互不認識,兩造間亦無一定之特殊關係,被告對於原告並不負一般防範損害之注意義務,既被告並無防範原告遭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因而受有財產損害之注意義務,則被告基於收受貨款之認知,而提供其中信銀行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供「劉福耀」匯入款項,再依「劉福耀」請求將款項領出交予第三人等行為,亦難構成對於原告之過失侵權行為。原告主張被告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負過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亦為無理由…」。

2.經查,另案不起訴處分書業已明確認定被告並無幫助詐欺之故意存在,原告復未提出其他事證以實其說,自難認被告有何故意侵權行為存在,又,被告係因網路交友戀愛而受詐欺,將前述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他人,與一般提供或出售人頭帳戶之情有別。而兩造間互不相識,被告因網路交友戀愛而受騙交付帳戶,揆諸上開說明,被告對於原告並不負一般防範損害之注意義務,被告亦無從預見取得其帳戶之人會將系爭帳戶用於詐欺原告,自難認被告有何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之違反可言,是原告主張被告應負過失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云云,亦非可採。

3.又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9號判決要旨:「…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又不當得利係以當事人之一方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方受損害為其成立要件。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對於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即應證明他方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其受有損害。原告另依不當得利法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所受利益,然被告抗辯其並未領取原告匯入系爭帳戶內之款項,因其於原告匯款之時其已將系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付系爭詐騙集團使用,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為證,堪信為真。原告匯款至系爭帳戶時,被告已將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出,因此無從認定被告獲取原告所匯之款項之利益,原告亦未舉證證明被告受有利益,是原告依民法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4.又查,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人,不論為給付型之不當得利或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均應先證明他方受有利益。倘未舉證他方未受有利益,自無從成立不當得利,於本案,原告匯款至系爭帳戶時,被告已將系爭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出,自無從認定被告獲取原告所匯款項之利益,原告亦未舉證證明被告受有利益,是原告依民法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亦無理由。


四、🏆️案件結果🏆️

案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採認本律師上開主張,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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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雨安律師🏆️[桃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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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雨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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