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交付審判將改為准許自訴。

謝政恩 律師
發表時間:2021/04/16 17:41 994 次瀏覽

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交付審判將改為准許自訴。

一.筆者過去擔任告訴代理人的偽造文書案件,雖經地檢署三次不起訴,但不懈怠均提起再議聲請,皆獲高檢署認同原不起訴處分有違法不當之處,現已發回第三次而續查,可喜可賀!!!!!!!!!!

二.我國刑事偵查案件中,詐欺案件可謂為大宗,因為這類爭議最常發生,但檢察官多會認為這種案件去民事處理就好,不要浪費刑事訴訟資源,也沒有嚴重到要用刑事責任懲罰,故經提告詐欺後,十之八九會獲得不起訴處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及第258-1條規定,告訴人得就不起訴處分提起再議,若再議遭駁回,並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也就是說,如果整個檢察體系都不想起訴你這個案件的話,就要跟法官主張(撒嬌),這個案件已經可以起訴了,法官你管管檢察官,讓他起訴吧!!!!

四.但是呢,檢察官會不服阿,我高檢署的老闆都說不用起訴了,你法官還管到我們身上阿,法官比檢察官大是嘛,我們都是司法官好嗎!!因此,目前刑事訴訟法擬將交付審判修正為准許自訴,也就是說,法官會看看告訴案件的狀況,如果還真有犯罪嫌疑,可以到法院來好好攻防一下,那被害人你就自己找律師(充當檢察官的角色)來告犯罪行為人吧,但不是回頭叫檢察官還是要起訴,跟以前已有高度不同了。

五.這個制度的改變,當有其目的及緣由,但是否會更容易有不起訴的狀況(反正法官也不會再叫我們檢察官起訴,就不起訴處理好了啊).或增加被害人提告的成本(因為自訴強制律師代理),或有疑慮,不過因在聲請准許自訴時,可向原檢察署聲請閱卷,也就是可在自訴前取得相關證據資料,此仍有助於在提起自訴時或另提起民事訴訟時有相關證據資料,可為主張或佐證,似有利於被害人。

謝政恩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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