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升級,應特為注意一定之禁止或限制

謝政恩 律師
發表時間:2021/05/21 14:07 658 次瀏覽

🈲因應防疫升級,不論活動舉辦.場所人流及民眾出入等,均有一定之禁止或限制,應特為注意,以免違法及影響自身或他人身體健康安全等。

❌機關(構)、團體、事業及人員,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政府所為之管制措施。

一.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視實際需要,會同有關機關(構),採行下列措施:一、管制上課、集會、宴會或其他團體活動。二、管制特定場所之出入及容納人數。三、管制特定區域之交通。四、撤離特定場所或區域之人員。五、限制或禁止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出入特定場所。六、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略",違反者,得依該法第67.70條為<罰鍰>。

二.諾富特飯店即係違反第37條規定,而遭裁處上百萬元之罰鍰。

❌民眾不得違反檢疫或隔離措施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15 條:"違反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隔離措施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所為之檢疫措施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入、出國(境)之人員,對主管機關施行第一項檢疫或措施,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及第69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

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一、違反...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略。"

❌不得散布謠言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14 條:"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大家關心自己,也要在乎別人喔~~~

謝政恩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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