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慰撫金

謝富凱 律師
發表時間:2021/04/07 19:40 1416 次瀏覽

到底「慰撫金」(一般俗稱「精神賠償」)的內涵是什麼?是不是可以求償巨額的慰撫金?以下就幾個常見的案例來說明。

一、打一巴掌賠兩萬?這案例是什麼情形?

  據報載,一名與美容師素有積怨的女子,為了給美容師好看,竟跑到大樓頂樓揚言跳樓,向警消騙稱要跟美容師談判,結果美容師到場後竟被她猛甩一耳光,造成顎關節舊疾再次受創、且罹患憂鬱症;曾女憤而求償1萬5醫藥費及10萬元精神慰撫金,合計11萬5千元,新竹地院法官判決女子應付2萬元精神慰撫金,加上醫藥費1萬5等,合計賠償3萬5千元。 (105/6/5)

二、關於慰撫金的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可知在侵權行為的情形,原則上只限於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人格權受到侵害時,才可以請求慰撫金。其他人格權必須限於「情節重大」的情形才可以請求。另外,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回復名譽之處分,例如登報道歉。

三、一巴掌兩萬五會太多/太少嗎?法院判決時候的標準是什麼?

(一)司法實務上認為,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訴訟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參照)。

(二)法院多半會斟酌個案中不法情節的輕重,衡量雙方的學歷、經歷、收入,作為慰撫金的參考依據。並無所謂的公訂價格。(本案法院判決理由:本院斟酌原告為高職畢業,現在自營美容,月薪約5至6萬元,104 年度名下無財產所得,被告為高職畢業,現無業,104 年度名下無財產所得,此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是本院綜合審酌兩造之學經歷、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原告所受傷害及被告加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10萬元尚屬過高,應予酌減為20,000元為適當。)

謝富凱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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