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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6號民事判決 筆者於經手本案時,發現被告僅僅是在網路匿名群組發表對於先前在醫美診所進行手術之相關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再更一字第 5 號民事判決) 對方在一審主張公司的股份都是他出資並且借名登記在他兄弟名下,第一審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326 號民事判決) 對方主張遺產中的股票是借名登記給我方被繼承人提出本訴訟,在與當
很多當事人一進事務所,就急急忙忙的對我說,律師我這個是借名登記,沒有證據可以證明,沒救了怎麼辦? 但往往看完證物資料後,魔鬼藏在細節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