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銷?代理?可以限制經銷商轉售價格嗎?

謝淯婷 律師
發表時間:2021/05/21 16:26 575 次瀏覽

「律師,這個契約可以麻煩您幫我看看嗎?這是我們跟代理商簽的啦~~」有時碰到諮詢的客戶會拿著契約請我們幫忙審閱,然而經詢問客戶與下游廠商的合作模式,就會發現下游廠商是經銷商!!不是代理商!!那經銷跟代理有什麼差別呢?

代理商與經銷商最大之區別在於,代理商不買入商品,僅賺取傭金,買賣關係仍存在供應商與客戶之間;經銷商則會買入商品,有庫存壓力,買賣關係存在經銷商與客戶之間

然而,供應商也常常提出一個疑問「我也有在賣這個商品啦!啊我可不可以跟下游廠商說他們最便宜只可以賣多少錢?」也就是供應商可以限制經銷商販賣商品的價格嗎?

答案是:原則上不行!基於公平交易法第19條的規定,為了保障市場自由競爭,是不可以限制經銷商轉售商品的價格的,除非有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範的正當理由才行(注意:有沒有符合正當理由還是要由供應商這邊提出證據喔!)

實際上,如果供應商限制經銷商轉售價格,依公平交易法第40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如果還是不改善的話,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甚至,若經過主管機關依公平交易法第40條命改善屆期仍不改善的話,

或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依公平交易法第36條規定,是可以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的喔!

【溫馨小提醒】

簽訂經銷/代理契約時,須注意將雙方間出貨方式、付款條件約定明確,並且訂立保障雙方營業秘密保障條款等等,若對相關規範有所疑問,建議委託專業律師為您的契約做最審慎的評估及擬定,避免因契約規範不明確而帶來的後續糾紛。

【參考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

「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25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正當理由,主管機關得就事業所提事證,應審酌下列因素認定之:

一、鼓勵下游事業提升售前服務之效率或品質。

二、防免搭便車之效果。

三、提升新事業或品牌參進之效果。

四、促進品牌間之競爭。

五、其他有關競爭考量之經濟上合理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