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中提及之名詞解釋】
※收養人:欲收養孩童之人。
※被收養人:被收養之人(即孩童)。
※出養:尋覓收養人扶養孩童。
先前民眾曾在連續劇中看到收養朋友小孩此等場景,自身亦因長年透過各種管道而無法受孕,但因朋友經濟上扶養小孩有所困難,所以將朋友的小孩如親生小孩般照顧,前來詢問:「朋友的小孩從小就是我照顧長大的,我可以指定收養朋友的小孩嗎?」
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6條的規定:「若父母或監護人因為無法扶養孩童而需要將孩童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尋覓收養人。」
所以依該法條規定,原則上若要收養孩童需要透過 #收出養媒合機構,方能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不可以私下指定收養。
但法律也有例外的規定,符合以下兩種情形,可以不用透過媒合機構:
第一種是 #近親收養:收養人是被收養人直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且需要輩分相當(即不可以收養同輩或長輩)。
第二種是 #繼親收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也就是被收養人的父親或母親再婚後,由父親或母親之現任配偶收養孩童。
而 #收養朋友的小孩 都不符合上述兩種法律規定例外的情形,因此若要指定收養朋友的小孩,依現行法規規範是不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