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淺談「網路販酒」之違法行為

黃國誠 律師
發表時間:2023/08/06 01:11 476 次瀏覽

壹、問題意識

「酒」作為全世界最受歡迎的飲品之一,在人類文明史上無疑佔有一席之地。而隨科技發展,網路購物已深入我們日常生活中,但「網路販酒」仍是被菸酒管理法所明文禁止的行為,這背後無非是基於保障未成年子女誤觸酒品的重大公共利益。

然而,何謂「網路販酒」?菸酒管理法所謂「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方式販賣或轉讓酒類之行為」的定義為何?在平台經濟時代下,相關業者均應知悉下列法律知識,否則花費高昂經營成本之餘,還吃上鉅額罰單,得不償失。

貳、立法緣由及罰則

從立法理由觀察,菸酒管理法原則上以「為落實少年及兒童之保育,故參照菸害防制法草案第5條之規定,禁止以自動販賣機販售酒。亦不得以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為由,針對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販賣酒品之行為予以處罰,有效遏止違法販賣酒品予少年及兒童之行為之發生,以達落實保育未滿18歲之少年及兒童之目的,值得肯定。具體法規如下:

  • 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1項:「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
  • 菸酒管理法第55條第1項第3款:「(第1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三、酒之販賣或轉讓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
  • 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45點第1項第13款第2目:「違反本法之行政罰案件,其裁罰參考基準如下:……(十三)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裁罰之案件:……2.第二次查獲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綜上可知,針對「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方式販賣或轉讓酒類之行為」,會因違反菸酒管理法而開罰,且從第二次查獲起即從三萬元起跳開罰,實務上甚至有業者被連續開罰累積數十萬之高額罰鍰先例,不得不慎。

參、網路販酒之具體認定標準

何謂「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方式販賣或轉讓酒類之行為」?具體可參考以下「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處理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認定原則」,讓相關業者更加明瞭。

  • 第二條: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行政罰案件,如經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屬以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方式販賣或轉讓酒類之行為,應依規定裁處:
    (一)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網路(含購物車、購物籃、我要買、我要訂購、拍賣、其他可供線上出價購買或訂(預)購)方式販賣酒類者。
    (二)以網路(含交換箱、交換籃、我要換、我要交換、其他可供線上交換或競標)方式,以物易物轉讓酒類者。
    (三)以電話、手機、簡訊、傳真、E-mail、Q & A、部落格、留言、App、line、facebook、wechat、skype或其他對話程式:
    1.提供訂(預)購服務,採宅配交貨或非以足資合理明確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機制販賣酒類者。
    2.提供轉讓服務,採宅配交貨或非以足資合理明確辨識受讓者年齡之機制,以物易物轉讓酒類者。
  • 第三條: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行政罰案件,如經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尚非屬以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方式販賣或轉讓酒類之行為,免予裁處:
    (一)雖設有網路(含購物車、購物籃、我要買、我要訂購、拍賣、其他可供線上出價購買或訂(預)購)之販賣酒類機制,惟已無法操作、使用或運作者。
    (二)雖設有網路(含交換箱、交換籃、我要換、我要交換、其他可供線上交換或競標)之以物易物轉讓酒類機制,惟已無法操作、使用或運作者。
    (三)以電話、手機、簡訊、傳真、E-mail、Q & A、部落格、留言、App、line、face book、wechat、 skype或其他對話程式,就販賣或以物易物轉讓之酒類,為詢(報)價或查詢(回覆)相關資訊者。

另外,實務上曾有案例,業者架設之平台即使採取「實名認證」的會員機制或先進的AI辨識技術,法院最終仍認為此網路消費模式存在未成年人誤購酒品的風險,而構成「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方式販賣或轉讓酒類之行為」,故認定政府裁罰合法,判業者敗訴,值得參酌。

簡言之,現行法仍係禁止酒類業者於網路平台進行一切販售行為,僅允許酒類相關商品的網路詢問或廣告行為。

肆、結語

鑑於酒品市場背後的龐大商機,相關業者往往期望透過網購平台等線上方式,盡可能行銷自家酒類產品。然而,實務上卻有累積大量案例,因業者未作足功課而連續吃上高額罰單。

因此,業者們在規劃行銷方法時務必透徹研究相關法令,避免誤觸法網、血本無歸。

伍、相關連結

菸酒管理法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處理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認定原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字第 191 號判決

黃國誠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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