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戶借給友人使用遭認涉犯不法犯罪

陳崇光 律師
發表時間:2021/12/28 14:47 1063 次瀏覽

一、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 不起訴處分

二、事實簡述

(一)被告前與友人同居,同居友人向被告表示因為沒有銀行帳戶可以使用,無法收取客人匯款的費用,因而向被告商借銀行帳戶收取貨款,被告基於雙方情誼而借出帳戶。

(二)嗣後警方查獲之應召集團,並發現應召集團利用被告的銀行帳戶為收款帳戶,被告因此被認為涉犯妨害風化罪嫌。

三、案件結果

經陳崇光律師陪同被告前往應訊,整理有利之證據提出並說明被告在基於與同居友人的信任關係下出借銀行帳戶。經檢察官審酌後,認定被告未涉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嫌,給予不起訴處分。

四、建議

由於現今社會詐騙案件及方法層出不窮,且詐騙手段一再更新,政府多年來為查緝犯罪,一再大力宣導民眾勿因出售、出借帳戶或提供資料,以避免成為詐欺等不法犯罪集團之幫兇,還請各位多加留意,切勿出借或販賣帳戶。

最後,如在收到警察局或地檢署的通知或傳票,在製作筆錄前建議先與律師討論案情及訴訟策略,以免影響自身權益。由於刑事案件偵查程序並不公開,如當事人自己前往,日後可能會因記憶不清而忘記遭詢問或回答之內容,影響權利甚鉅,也可能會導致案件日後有不同的發展。因此,如當事人較容易緊張或不知如何應對時,委任律師除了可以在事前擬定策略,也能幫助當事人建立起事實,使當事人在訊問時較能仔細的陳述,律師並能同時製作筆記紀錄,以供當事人日後回憶遭問的問題與回答之內容。

陳崇光 律師

  • 執業年資: 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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