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 不起訴處分
二、事實簡述
被告持偽造之外幣鈔票前往銀行兌換新臺幣,經銀行行員發現所持的外幣是偽造的假鈔,經銀行報警處理,遭認為涉犯刑法第201條第2項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
三、案件結果
經陳崇光律師在整理對被告有利之證據後,提出答辯狀說明被告也是遭到他人欺騙等事實。檢察官於審酌後,認為被告所述應為事實,給予不起訴處分。
四、建議
現今社會詐騙案件及方法層出不窮,且詐騙手段一再更新,縱使多加防範,但仍有遭波及的可能。如在收到警察局或地檢署的通知或傳票,在製作筆錄前建議先與律師討論案情及訴訟策略,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又由於刑事案件偵查程序並不公開,如當事人自己前往,日後可能會因記憶不清而忘記遭詢問或回答之內容,影響權利甚鉅,也可能會導致案件日後有不同的發展。因此,如當事人較容易緊張或不知如何應對時,委任律師除了可以在事前擬定策略,也能幫助當事人建立起事實,使當事人在訊問時較能仔細的陳述,律師並能同時製作筆記紀錄,以供當事人日後回憶遭問的問題與回答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