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戶遭到詐騙集團使用-涉犯洗錢及詐欺罪

陳崇光 律師
發表時間:2024/01/18 10:10 195 次瀏覽

一、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 不起訴處分

二、事實簡述

被告在網路上看到兼職工作的應徵廣告進而求職應徵,卻誤受詐騙集團利用而提供金融機構帳戶,用以收取其他遭詐騙被害人的款項,後經被害人報警處理而成為警示帳戶,遭到凍結。被告因此遭認為涉犯刑法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三、案件結果

經陳崇光律師在整理對被告有利之證據後,提出答辯狀說明被告也是遭到他人欺騙才會提供帳戶,被告並沒有詐欺的故意存在等事實。檢察官於審酌後,採信被告及辯護人所述之事實,給予不起訴處分。

四、建議

現今社會詐騙案件及方法層出不窮,且詐騙手段一再更新,隨著詐騙集團越來越難取得人頭帳戶,造成詐騙集團從過往直接購買帳戶的方法轉變為騙取無辜民眾的帳戶,縱使多加防範,但仍有遭波及的可能。如在收到警察局或地檢署的通知或傳票,在製作筆錄前建議先與律師討論案情及訴訟策略,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又由於刑事案件偵查程序並不公開,如當事人自己前往,日後可能會因記憶不清而忘記遭詢問或回答之內容,影響權利甚鉅,也可能會導致案件日後有不同的發展。因此,如當事人較容易緊張或不知如何應對時,委任律師除了可以在事前擬定策略,也能幫助當事人建立起事實,使當事人在訊問時較能仔細的陳述,律師並能同時製作筆記紀錄,以供當事人日後回憶遭問的問題與回答之內容。

陳崇光 律師

  • 執業年資: 5年以上
  • 合里聯合法律事務所
  • 臺北市大安區安和路二段63號9樓之1(捷運信義安和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