傑克與魔豆-竊盜轉強盜的傑克

吳光禾 律師
發表時間:2021/07/13 22:57 1061 次瀏覽

一、故事簡介

傑克因緣際會下用母親交付給他去市場販售的乳牛換到幾顆「魔豆」,回來後母親發現傑克一毛錢也沒賺到,盛怒之下將魔豆通通丟到外面。

一夜之間,魔豆長得飛快,竄到了天上,傑克攀著延伸到天上的豆莖,闖入了巨人的住所後偷了一袋金幣,並原路逃離這個地方。

之後,傑克曾經回到巨人的住所兩次,並如法炮製在巨人睡著時偷了其他的財寶:一個會下金蛋的鵝、以及一個會自動彈奏的豎琴。但是,在傑克想要帶著豎琴離開時,把巨人吵醒了。

於是,巨人緊緊追趕傑克,傑克便叫母親拿斧頭把豆莖砍斷,讓巨人跌落至死。而傑克和母親便靠著從巨人那裡得到的財寶,過著幸福的日子。

二、法律分析

(一)第一次偷金蛋與第二次偷金鵝乃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按刑法第 320 條、第32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第2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三、攜帶兇器而犯之。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第1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

因為傑克第一次偷金幣跟第二次偷金鵝的時候,都是侵入巨人的住宅,因此,符合刑法第320條、第321條規定,構成加重竊盜。

(二)第三次偷豎琴被巨人發現,進而砍斷豆莖使巨人摔死,構成準強盜罪

按刑法第328條、第 329 條、第 33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2項)。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3項)。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4項)。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第5項)。」、「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

由於傑克第三次偷豎琴被巨人發現,進而砍斷豆莖使巨人摔死,依照刑法第 329 條,構成強盜致死罪。

三、現實世界的傑克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5號刑事判決中,被告原本有多次竊盜前科,後來有一次騎車回家路上看到別人車上的布偶娃娃,一時起心動念就用磚塊擊破車窗把布偶娃娃取走,沒想到被車主發現,後來被告於拉扯中拿機車車廂內的剪刀刺了車主,導致車主重傷不治死亡,因此被判無期徒刑,該案經上訴三審駁回定讞(最高法院刑事判決92年度台上字第5629號)。

小光律師要告訴大家,童話故事中的巨人其實才是受害者,傑克在現實中也沒辦法過得幸福快樂,將會因為背負著人命以及竊盜官司纏訟許久,但因為傑克是少年,在程序上會按照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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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光禾 律師

  • 執業年資: 10年以上
  • 竑誠法律事務所
  • 新北市永和區中和路345號9樓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