趕時間送貨 車禍未報案遭提告

吳光禾 律師
發表時間:2021/07/13 23:06 1178 次瀏覽

K先生開自用小客車趕往某工業區送樣品給廠商,急忙中不慎在廠區周邊道路交叉路口,與另一台小貨車擦撞,兩人沒有明顯外傷,下車後查看車體發現只是輕微擦撞,K先生因急著送件,且知道小貨車駕駛阿旺也在工作中,K先生便主張各自處理,沒有報案,即先行離去。

隔兩周後K先生接到法院通知,才知道小貨車車主,阿旺的父親提出肇事逃逸告訴,駕駛阿旺檢具醫院診斷證明,胸部挫傷,另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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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K先生的案例,一般各地交通警察大隊多會宣導提醒駕駛人,凡是遇到車輛毀損輕微,也沒有嚴重傷亡的交通事故,應該要先將肇事汽車之四車角位置用噴漆、粉筆或者就地取材以尖硬物,在地上標繪定位後,迅速將車輛移置路旁,以不妨礙交通為原則之後,立刻報警處理,以便警察蒐證、調查之需要。

K先生因為趕著送件,儘管車禍發生後有停車下來察看,但和對方駕駛阿旺之間肇事責任沒有釐清,或者同意後續處理方式,僅看阿旺沒有外傷,就單方面先行離去,到底惹上甚麼麻煩?

雖然K先生在車禍當時,自認為沒有造成對方受傷,也可能因此以為沒有違反刑法第185條之4 所規定「肇事逃逸」因車禍致人死傷的要件,而先行離去,但根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3號刑事判決的內容來看,若自認被害人並未受傷或傷勢無礙,也沒有等候檢、警等相關執法人員到場處理善後事宜,縱使曾短暫停留現場,也沒有報案或留下資料供警方查明肇事責任,仍應依前述肇事逃逸罪論處,所以K先生當下的判斷其實並不恰當,也是一般駕駛人容易發生的誤判。

由於實務上,常見有些交通事故當事人,雖然當時看似沒有受傷,或在事後自行就醫才發現傷勢,而利用前述「肇事逃逸」的規定提告,迫使事故對造出面,協調賠償事宜,或因為當時沒有報警,也沒有留下證據,造成雙方各執一詞,或者有一方百口莫辯情況。

小光律師建議大家,發生交通事故時應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規定的程序處置,立即報警及協助對方就醫檢查,讓警察詳載雙方證詞、現場狀況及證明事故發生當時的情形,這對於駕駛人或被害人都比較有保障。

除了刑法有肇事逃逸罪之外,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另有不同的規範。吳光禾律師指出,例如在K先生的案例中,即使對方駕駛阿旺沒有受傷,但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62條規定,縱使無人死傷,只是車體摩擦或毀損,行為人仍有義務要留在現場並為適當處置,否則一旦離開現場,將有罰鍰、吊扣駕照的行政處罰。都市中常見的車輛之間小擦撞,或汽車與摩托車之間的碰撞毀損,很多駕駛人當下不注意,以為沒有傷亡而忽略得停下來處置,也是會遭到處罰的。

一般駕駛人如果發生類似K先生情況,車禍事故的當下,沒有報警也沒有取得對方駕駛人阿旺同意,不確定對方有沒有受傷,也沒有確定相互無求償意見,就算有留下聯絡資料卻先行離去,就很容易觸犯刑法肇事逃逸罪,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罰則。

由於現在交通流量大,工商社會大家忙著趕路,稍有不慎發生車禍事故的情況時有所聞,小光律師也提醒駕駛人,一旦遇到車禍,打電話報警處理,通知醫護人員前來救護,依照規定處置現場,和對方談妥相關事項,仍然是最基本的觀念,而遇有傷亡情況發生,當事人親自報案,在原地等候警察來處理,所負的刑事責任也可能比較容易獲得寬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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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光禾 律師

  • 執業年資: 10年以上
  • 竑誠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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