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狀師談夫妻間贈與土地

蘇思鴻 律師
發表時間:2022/02/14 21:30 604 次瀏覽

夫妻間相互贈與,不管是基於何種目的(不法除外),稀鬆平常;但是夫妻間贈與土地,因土地價值龐大,還涉及到稅賦問題,身為律師有必要了解到相關的法律,方能處理此類事務,提高更高質量之法律服務。
上開贈與行為,涉及土地之移轉,土地移轉要課徵土地增值稅及贈與稅。夫妻間之贈與於社會上頗為常見,故法律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贈與稅,注意是“得申請不課徵”喔。如果沒申請不課徵,就要課徵。
那夫贈與妻A地,一年後妻再將A地贈與夫,此時可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比較民國(下同)104年6月12日修正與110年5月21日修正之土地稅法第28條之2,法律規定明顯不同;後者規定於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土地第一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並非規定移轉第3人時,要課徵土地增值稅,亦即前例妻再贈與夫A地時,要課徵土地增值稅;此時,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會以上開條文遭駁回申請。其實理由很簡單,配偶有時基於許多層面考量,會將土地贈與給另一半,但不久後又將土地再贈與給配偶,這時不禁會令人起疑動機不單純,而且法律已經賦予配偶贈與1次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機會,即不得再任意回贈與另一半,以免土地所有權人異動過於頻繁。是故,夫妻間若有需要贈與土地,事前要考量清楚,不要贈與後不久,又再度回贈,以免被課徵土地增值稅。

蘇思鴻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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