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揚 律師
(85)臺檢證字第3304號- 性別: 男
- 年齡: 54歲
- 語言: 中文、英文、日文、台語
- 執業年資: 20年以上
專業領域
-
專業領域1勞動問題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基隆,屏東,澎湖,金門,中國大陸
服務
警局陪同製作筆錄、代撰各種訴訟書狀、法律諮詢(包含線上諮詢及電話諮詢)、遺產分割、不動產處理、勞動爭議調解訴訟、離婚及子女監護與夫妻財產
資格背景
律師全國聯合會理事 中台灣律師聯盟執行長 中華民國專利師 台灣何志揚律師事務所駐廈門代表處主任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秘書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 社團法人彰化律師公會理事長 社團法人台中律師公會祕書長
發表著作
(1) 碩士學位論文(中文) 論仲裁協議之效力-兼評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398號民事判決 (2) 刑事書狀範例,何志揚、何孟育合著,五南書局
律師成就
- 最佳解答 1
- 回覆次數 4
- 總諮詢案件 3
其他專長領域
遺產.繼承.贈與 刑事犯罪 不動產.土地 行政訴訟 大陸事務 政府採購.工程爭議 智慧財產
註冊於 2021-11-20
個人主頁被 1,163 人瀏覽
案例分享
全部案例分享
0
其他服務項目
服務項目
一般費用
法律圈優惠價
說明
律師專欄
法律諮詢
-
6 回覆1184 觀看在IG上發文被別人完全抄襲
按著作權法 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88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因此,可以對重製著作權者提出以上刑事告訴(可以直接截圖後至警局報案),等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再依據上開規定請求刑事附帶民事賠償。2021/11/26 07:07 -
8 回覆1072 觀看2021/11/20 22:04
-
8 回覆1072 觀看請問妨害秘密罪的問題感謝律師回答
根據刑法 內容者,亦同。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雖然您沒有拍攝到照片,但還是有可能構成窺視,建議對方如果願意跟您調解,盡量能達成調解,對方可以撤回告訴。2021/11/20 20:10 -
3 回覆558 觀看2021/11/20 1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