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在古亭一家很喜歡的自助餐店用餐
12度的低溫中,我穿了四件衣服
外加大衣
才有辦法在冷冽的羅斯福路上勉強走著
好不容易吹著風進了店內
推著餐盤點過一輪菜
頭上的黃燈暖著菜
也暖著我
端坐著用餐之際
耳邊新聞卻播送著令人不安的消息
一位母親攜著6、7歲的孩子
在年末
平均溫度只有12、3度的夜裡
夜宿公園
她讓兒子裹著垃圾袋睡
兒子要與她睡同個袋子
她拒絕了
她說
她還餓了孩子一整天、也不給孩子洗澡
要讓孩子當一日流浪漢
為什麼呢?
母親親驕傲的說因為孩子不想寫作業、抱怨讀書好累
母親可得意了
得意到還把這故事都放在了臉書上
我夾在嘴邊的菜遲遲無法入口
不禁在想
這位母親是否也有著被虐的童年
還是說她覺得成年人感受到的冷
會與6、7歲的孩子相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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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權利的行使
都可以毫無限制
也不是所有出於愛的舉動
都可以因此免責
父母對於子女雖依民法1085條規定
具有法定的懲戒權限
然此一懲戒權核屬親權之內涵
而親權作為一種以保護子女利益為目的權利
其行使自然不能違背子女的最佳利益
因此同條規定亦明確指出
父母僅在必要之範圍內
有其懲戒權利
亦即當父母之懲戒逾越了教養所需的必要範圍
該懲戒行為仍構成對子女的不法侵害
此時與未成年子女同居
或嗣後知悉之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血親及姻親
不僅可能依家庭暴力防治法
向法院提出保護令之聲請
而在不當管教行為遭權責單位向主管機關告發的情形中
父母同時還要面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所定
6萬元至60萬元不等之罰鍰責任
因此,在父母子女的教養關係當中
父母應隨時注意用溝通代替懲戒
讓子女學習去愛而不是害怕
與其讓子女因為害怕而服從
不如讓孩子學習因為同理而配合
不要讓孩子對愛感到陌生
愛便會在孩子的人生中永遠陪伴著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