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一起流浪就沒事,注意管教過當所生之危險

鄭崇孝 律師
發表時間:2022/01/11 20:12 638 次瀏覽

中午在古亭一家很喜歡的自助餐店用餐
12度的低溫中,我穿了四件衣服
外加大衣
才有辦法在冷冽的羅斯福路上勉強走著

好不容易吹著風進了店內
推著餐盤點過一輪菜
頭上的黃燈暖著菜
也暖著我

端坐著用餐之際
耳邊新聞卻播送著令人不安的消息

一位母親攜著6、7歲的孩子
在年末
平均溫度只有12、3度的夜裡
夜宿公園

她讓兒子裹著垃圾袋睡
兒子要與她睡同個袋子
她拒絕了

她說
她還餓了孩子一整天、也不給孩子洗澡
要讓孩子當一日流浪漢

為什麼呢?

母親親驕傲的說因為孩子不想寫作業、抱怨讀書好累

母親可得意了
得意到還把這故事都放在了臉書上

我夾在嘴邊的菜遲遲無法入口
不禁在想
這位母親是否也有著被虐的童年
還是說她覺得成年人感受到的冷
會與6、7歲的孩子相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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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權利的行使
都可以毫無限制

也不是所有出於愛的舉動
都可以因此免責

父母對於子女雖依民法1085條規定
具有法定的懲戒權限
然此一懲戒權核屬親權之內涵
而親權作為一種以保護子女利益為目的權利
其行使自然不能違背子女的最佳利益

因此同條規定亦明確指出
父母僅在必要之範圍內
有其懲戒權利

亦即當父母之懲戒逾越了教養所需的必要範圍
該懲戒行為仍構成對子女的不法侵害
此時與未成年子女同居
或嗣後知悉之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血親及姻親
不僅可能依家庭暴力防治法
向法院提出保護令之聲請

而在不當管教行為遭權責單位向主管機關告發的情形中
父母同時還要面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所定
6萬元至60萬元不等之罰鍰責任

因此,在父母子女的教養關係當中
父母應隨時注意用溝通代替懲戒
讓子女學習去愛而不是害怕

與其讓子女因為害怕而服從
不如讓孩子學習因為同理而配合

不要讓孩子對愛感到陌生
愛便會在孩子的人生中永遠陪伴著他們
 

鄭崇孝 律師

  • 鄭心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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