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狀師談娛樂法(著作權法)

蘇思鴻 律師
發表時間:2019/06/24 23:58 2418 次瀏覽

▲蘇狀師談娛樂法

甲購買歌星乙演唱會門票,於演唱會當日到現場聆聽,演唱會門票背面,明文禁止以手機或其他攝影器材拍攝演唱會實況,某甲一時興起拿手機拍攝演唱會實況數分鐘,嗣遭演唱會現場工作人員制止,並要求其刪除所拍攝的畫面。
現正逢美職世界大賽,某甲購得比賽門票進場觀賽,賽事進行中只要有精采部分,甲即拿起手機拍攝,期間所攝畫面長達20多分鐘,並將所攝畫面即時傳輸到youtube上,某甲此舉是否涉及侵權

解析
就題一的情形,甲購買演唱會門票,實際上就是和演唱會的主辦單位締結契約,原則上係成立買賣契約。甲取得進入演唱會現場觀賞演唱會的內容,既然屬於契約,主辦單位可就將其欲規制的事項納入契約條款內,例如像本題禁止以手機或其他攝影器材拍攝演唱會實況,如果違反者,則依契約條款處理。契約可約定若經發現有題一拍攝的情事,除由工作人員制止外,還可要求刪除之。若甲抗辯其僅拍攝數分鐘,而且係供個人觀賞,而無任何營利目的,亦即援引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藉以排除著作權(視聽著作)的侵害,甲的主張是否有理?

結論
針對甲主張合理使用藉以排除著作權之侵害,是否有理?問題的癥結在於,主辦單位可否以契約來排除著作權之合理使用,管見認為係肯定的,著作權法上合理使用之規定非強制規定,可以用契約排除之。若主辦單位在演唱會門票上註明禁止以手機或其他攝影器材拍攝演唱會實況,購票入場者即需受契約之拘束。(題二待下回分曉)

蘇思鴻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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