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對方外遇,還可以訴請離婚?

徐亦安 律師
發表時間:2023/06/26 19:11 375 次瀏覽
  • 背景事實

現行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唯一有責的配偶不得訴請離婚,兩名外遇男子及高雄地院法官認為該規定限制婚姻自由,有違憲之虞,聲請憲法審查。

  • 判決重點
  1. 大法官認為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的規定沒有區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請求裁判離婚,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不符。
  2. 相關機關應自2年內修正法規。若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就此類個案,應依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判決。
  • 律師提醒

日後法院對於離婚判決的標準勢必將根據此判決有所調整,唯一有責的配偶也有機會請求離婚,不過相關的標準,例如重大事由發生多久或分居多久可請求離婚,就有待修法以及司法實務見解,值得持續關注喔!

  • 判決全文: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8&id=31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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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亦安 律師

  • 執業年資: 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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