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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唯一有責的配偶不得訴請離婚,兩名外遇男子及高雄地院法官認為該規定限制婚姻自由,有違憲之虞,聲請憲法審查。
日後法院對於離婚判決的標準勢必將根據此判決有所調整,唯一有責的配偶也有機會請求離婚,不過相關的標準,例如重大事由發生多久或分居多久可請求離婚,就有待修法以及司法實務見解,值得持續關注喔!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8&id=31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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