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出處: https://reurl.cc/3OL6Kl)
除非有變形工時的約定,否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正常工作時間為每天8小時,每週40小時,超過這些時間都算是加班,雇主就應該要給加班費。
依現行勞動事件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法律最講求證據,若上下班有出勤紀錄,例如打卡或者門禁紀錄等,原則上就推定員工有加班的事實,除非雇主能證明員工在這段時間都是在處理私事。
如果沒有出勤紀錄,勞工可能就要想辦法拿出LINE的對話紀錄、Email信件往來等作為加班證明之證據。
加班費時薪,是用每月平均薪資/30天/8小時計算而來。每月平均薪資,不只是底薪,經常性的收入也應該要計入,例如全勤獎金、交通補助等。
以每月底薪44,000元、全勤獎金2,000元、交通補助2,000元為例,加班費的時薪即為200元(48,000/30/8=200)。
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1)第9到10小時,每小時另加給4/3。(200*4/3=267)。
(2)第11到12小時,每小時另加給5/3。(200*5/3=333) 。
(1)第1到2小時,每小時另加給4/3。(200*4/3=267)
(2)第3到8小時,每小時另加給5/3。(200*5/3=333)
(3)第9到12小時,每小時另加給8/3。(200*8/3=533)
(1)第1到8小時,不論加班幾小時統一給一日薪資。(200*8=1,600)
(2)第9到12小時,每小時另加給2倍。(200*2=400)
(1)第1到8小時,不論加班幾小時統一給一日薪資。(200*8=1,600)
(2)第9到10小時,每小時另加給4/3。(200*4/3=267)。
(3)第11到12小時,每小時另加給5/3。(200*5/3=333)。
(1)第1到8小時,不論加班幾小時統一給一日薪資。(200*8=1,600)
(2)第9到10小時,每小時另加給4/3。(200*4/3=267)。
(3)第11到12小時,每小時另加給5/3。(200*5/3=333)。
雇主若真的有需要員工加班,若不依規定給付該給的加班費,最後員工還是可以透過訴訟要回,及向各縣市勞動檢查處提出申訴檢舉,雇主反而還有被處以罰鍰十萬元以上的風險,要支出更多不必要的成本。這類技術性規範幾乎沒有什麼可爭論的地方,建議雇主就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該給的加班費。
另外,建議雇主可以建立加班申請制度,並隨時準備好員工出勤紀錄,要求員工確實依照工作時間打卡,雇主在發現員工有異常出勤紀錄,一定要與員工面談釐清打卡紀錄並進行更正,才有辦法確認員工是否真正在加班,避免衍生不必要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