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對方不付扶養費,讓你每月為孩子的開銷傷透腦筋?其實你不必默默吞下,法律給了你許多「反制招數」,讓對方再也無法賴帳。以下整理出最實用的法律行動與預防技巧,幫你守住孩子的權益!
並非所有扶養費約定都能直接強制執行!必須要具有「執行名義」,才能向法院聲請扣押對方財產或薪資。若有以下三種文件,擁有直接啟動執行程序的法力:
1. 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
只要離婚協議書中清楚記載扶養費金額、給付方式與強制執行條款,且完成公證手續,對方不付時你就能直接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
2. 調解筆錄
不論是在離婚時、或為扶養費協商進行的調解,只要調解筆錄中有清楚記載扶養費內容,就具備執行力!
3. 和解筆錄
若你們在法院訴訟中達成和解,法院所做的和解筆錄也具有執行名義。一樣可以憑此申請強制執行。
如果你們的扶養費協議只是私下白紙黑字簽署,沒有公證或法院文件,那無法直接申請強制執行。但你仍可:
以「未成年子女」為名義,向法院提起扶養費給付訴訟,勝訴後就能拿著法院判決執行扣薪、查封財產。
什麼是加速條款?
加速條款是你在離婚協議中寫入「遲繳就要一次付清多期扶養費」的條款。例如:
「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則視為未來六期扶養費已到期。」
這能有效嚇阻對方故意拖延,逼對方不敢輕忽每月付款。
小提醒:如果約定一次支付所有未來扶養費,法院可能基於對方經濟壓力過大不予准許,建議合理約定 3~6 期較為保險。
根據法律規定:探視權是孩子的權利,並不因是否付款而剝奪。若你任意阻止探視,還可能面臨失去監護權的風險。
讓對方好好支付扶養費的關鍵,不在情緒,而在法律!
只要你協議條款明確,訴訟舉證完整,法律會幫你追回應得的一切。
如果你對扶養費怎麼算還是一頭霧水,或是已經面臨協商卡關、對方拒付等情況,建議及早諮詢離婚律師。專業律師不僅能根據你的實際條件試算合理金額,也能協助協調或進入調解程序,確保孩子的生活不因離婚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