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後的監護權安排中,「探視權」本應是保障孩子能與雙方父母持續維繫關係的重要制度,卻常淪為大人間情緒勒索與權力鬥爭的工具。無論是阻撓探視還是擅自不返還孩子,這些行為都不只是違法,更可能對孩子造成長遠的心理影響。
部分父母在婚姻破裂後情緒未曾真正平復,進而將個人情緒投射到孩子身上,透過「不讓探視」、「操控孩子抗拒探視方」、「探視後拒絕歸還」等方式報復對方。例如:
照顧方因對探視方仍懷恨在心,便以各種理由拒絕探視;
探視方因不滿法院裁定結果,故意在探視後不將孩子準時返還;
雙方互相指責、計較金錢問題,將探視權與扶養費混為一談。
然而,探視權不是用來懲罰對方的工具。父母雙方若將孩子捲入爭端,不僅會破壞親子信任,也違背「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的法律原則。
照顧方藉口孩子生病、課業繁忙,或臨時變更探視時間地點,甚至引導孩子拒絕與探視方見面,都是常見阻撓手段。
👉 提醒:探視權與扶養費是兩件事。即使探視方未支付扶養費,照顧方仍不得拒絕探視。
探視方在探視結束後未按約定準時歸還,甚至擅自改變孩子居住地點,嚴重時甚至構成刑法上的「略誘罪」。
無論是明示還是暗示父母間的恩怨,將孩子夾在對立的立場之間,對其心理發展都是一種傷害。
無論是照顧方還是探視方,若遇到對方違反探視約定,建議:
保存對話截圖、錄音、簡訊或Line訊息;
記錄每次探視安排、對方異常行為或變動情況;
請求親友、第三方機構作為見證人。
若探視方未支付扶養費,照顧方可透過法院訴訟請求給付,切勿自行扣留探視權當作「抵押」。同樣地,探視方若對探視安排不滿,也不應以拖延歸還孩子進行對抗。
若多次溝通無效,他方仍違反探視權,應:
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請求交付子女(需有判決或調解筆錄作為執行名義);
若對方行為屢勸不改,可進一步聲請【改定探視方案】或【改定監護人】。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重視雙方是否符合「友善父母原則」,即:哪一方更能配合對方維持孩子與雙親的關係。
如果探視方在與子女相處過程中有暴力、酗酒、精神狀態不穩等情形,照顧方可:
儘速蒐證並聲請【調整探視方式】,如改為機構陪同探視;
如危害情節重大,則可聲請【終止探視權】;
必要時通報社會局或保護機制介入。
重要的是,照顧方不可自行決定終止探視權,否則仍可能構成違法。
在探視安排中,父母雙方應記住:「孩子不是你的武器,也不是你情緒的出口。」若因情緒或報復心理而操控探視權,最終受害的是孩子。
若你正面臨探視爭議或遭對方干擾探視權,務必儘早尋求具有處理監護權個案經驗的離婚律師協助,在法律的協助下,以孩子最佳利益為核心,釐清權利義務,避免讓法律制度成為報復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