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數刑事案件中,法律並沒有規定一定要請刑事律師,但根據刑事訴訟法,有 三種情況 當事人一定要委任律師,否則可能影響訴訟權益或程序合法性。
為了保障被告的訴訟權,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以下情況被告 必須有律師辯護,若未自行選任,法官會指定律師或公設辯護人: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的案件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 的案件
被告因身心障礙,無法完整陳述案情
原住民被告,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經聲請指定律師
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為有必要
提醒:強制辯護不只是形式,律師能協助被告正確陳述事實、保護權益,避免偵查或審判中不利情況。
刑事自訴是指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而非由檢察官追訴。
由於刑事自訴程序相當複雜,一般民眾較難掌握程序細節,刑事訴訟法第319條規定:
自訴案件必須委任律師擔任代理人,才能符合法定要件。
律師在此階段可協助準備自訴狀、蒐集證據、出庭陳述,確保自訴程序合法且有效。
刑事訴訟法第389條規定,刑事第三審的 言詞辯論程序 必須委任律師:
雖然不委任律師並不會使上訴無效,但第三審屬 法律審,非僅審查事實。
律師能分析二審判決是否違反法律,撰寫上訴理由書,具體指出爭議點,提升最高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可能性。
若自行撰寫理由書,未能明確指出違法情形,最高法院可能直接駁回上訴。
建議:若被告想上訴三審,至少應先諮詢律師,避免程序或法律上損失。
法律雖非每個案件都強制委任律師,但 強制辯護、自訴案件、三審言詞辯論 是必須律師參與的三大情況。
遇到這些情況,提前諮詢刑事律師能有效保障權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