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雙方常會在離婚協議書中載明贍養 費的金額與支付方式,但現實中「寫了卻拿不到」的情況比你想像得多。對方惡意拖欠、收入隱匿、甚至故意失聯,讓受害者求助無門。
本篇就從贍養 費的計算方式、給付年限談起,並進一步解析——對方不付該怎麼辦?法院實務上怎麼幫你討回來?
離婚協議屬於雙方契約,只要合意,不論數額高低或給付方式(一次或分期),都可以自由約定。常見約定如:「支付每月兩萬元,直到對方再婚或找到穩定工作為止」。
法院會參考如下標準來核定金額:
行政院主計總處「每人月消費支出」
請求者的年齡、健康狀況、工作能力
對方的經濟能力、財產收入
實務常見給付標準: 月付1萬~3萬不等,需視雙方具體情況酌定。
雙方可以協議一次給清或分期支付。常見支付期限如:
給付至對方再婚為止
給付3年或5年作為經濟過渡期
法院原則上不會判「終身給付」。贍養 費設計的本意,是協助無經濟能力的失婚配偶,在一段合理期間內自力更生。法院判決多為:
分期給付(如:每月2萬元)
支付期間1年~5年居多
停止條件包括再婚、就業或經濟獨立
如果你們的贍養 費協議沒有經過「公證」處理,那即使對方違約,也不能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必須先打官司贏了才能強制執行。這是許多當事人最常忽略的一點。
如果是法院判決的贍養 費,離婚判決書本身就具備「執行力」,你可以直接拿這份判決書聲請查封、扣押對方名下的財產或薪資。
如未公證,建議直接提起「贍養 費給付訴訟」。
若有判決書或已公證的協議,可直接聲請查封對方銀行帳戶、薪水、車輛或不動產。
對方裝窮不代表沒錢。可透過調查股權、不動產登記、收入紀錄等方式補強證據。
有的!依《民法》第126條規定,贍養 費的請求權為5年。也就是說,超過5年沒主張、沒訴訟,法律視為自動放棄,日後便不能再追討。這對許多受害人來說,是極大的損失。
許多當事人以為「寫好協議」就沒事,卻在事後發現收不到錢。其實,無論是贍養 費的計算、給付年限、執行力爭取,都有許多細節與策略需要離婚律師協助。別讓自己的權益被拖欠或磨耗——早一步諮詢,早一步保障你該拿的生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