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權之地租可否依租賃契約之租金標準酌定?

許志嘉 律師
發表時間:2021/11/04 09:57 596 次瀏覽

按地上權之地租與租賃契約之租金,固屬不同,然就其「因使用土地而支付金錢為對價」之點言之,則二者實相類似,故地上權地租之酌定,可依調整租金之標準為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94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224號裁判意旨參照)。要言之,法院就地上權之地租可依租賃契約之租金標準酌定。

許志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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