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傳票和地檢署傳票差異?告訴人收到傳票可以不去?律師告訴您
發表時間:2025/11/25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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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收到刑事傳票時,抬頭往往會看到兩種不同的機關 ——「地檢署」或「法院」。很多人其實不知道,這兩種傳票代表案件處於完全不同的程序,你的身分義務也會跟著改變。另外,許多被害人最常問的問題就是:「我是告訴人,我一定要去嗎?」以下將由專業律師為你完整解析。
一、傳票是什麼?收到傳票代表什麼?
傳票是地檢署或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簽發的正式通知書,用於傳喚被告、告訴人、證人或關係人到庭陳述或作證。
傳票內容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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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身分別(被告/告訴人/證人/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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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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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到日期、時間、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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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如: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可能拘提)
收到傳票 ≠ 被認定犯罪。
就算以「被告」身分收到傳票,也只是程序的一部分;若是告訴人、證人或關係人,多半是因為檢察官或法官需要你協助釐清案情。
若你有疑慮或不知道如何應對,尋求律師協助可避免因不了解程序而讓自己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二、地檢署傳票 vs 法院傳票:兩者差在哪?
收到傳票時,第一步就是看清楚是由哪個機關發出。因為 地檢署=偵查階段、法院=審理階段,程序完全不同。
(一)地檢署傳票:案件仍在偵查階段
抬頭若寫著「臺灣○○地方檢察署」,代表案件仍在 偵查階段。
此階段會發生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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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調查事實、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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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雙方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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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判是否起訴進入法院審理
到庭時,檢察官會先確認身分,再進行案件詢問。
若你是被告:
偵查庭的每一句話都可能影響是否被起訴。
因此建議務必與律師討論後再出庭,以避免不小心做出不利陳述。
(二)法院傳票:案件進入審理階段
傳票上寫著「臺灣○○地方法院刑事庭」,代表案件已 進入審理階段。
此階段由法官主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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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改為原告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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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查證據、聽取雙方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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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傳票傳喚證人、告訴人、被告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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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由法院判決有罪或無罪
如果你是以被告身分收到法院傳票,此階段證據、程序都已定型,律師能透過閱卷、分析證據與提出法律意見,增加獲得有利判決的機會。
告訴人(被害人)不是被告,因此法律上沒有「義務一定要出庭」。
也就是說——
告訴人收到傳票,可以不去。
但為什麼檢察官或法院還是會傳喚告訴人?
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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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釐清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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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補充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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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要將告訴人切換成證人身分作證(證人就有義務出庭)
建議:若希望案件順利進行,告訴人最好還是出庭。
原因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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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補充說明案發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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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掌握案件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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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助案件方向朝對自己有利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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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會更了解被害人的狀況與訴求
如果害怕面對被告、或不知道怎麼表達:
可委任律師作為「告訴代理人」
— 律師可以陪同甚至代替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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