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吸食毒品遭警方查獲後,許多人第一個問題不是「要不要戒毒」,而是:「我有沒有機會不被關?」
實務上,戒癮治療正是避免勒戒、爭取緩 起訴的關鍵制度。
但這條路能不能走,往往取決於三件事:時機對不對、流程懂不懂、文件寫得夠不夠有說服力。
以下由毒品律師以實務角度,一次帶你完整解析。
戒癮治療是針對第一、二級毒品施用者所設計的醫療處遇制度,目的不是處罰,而是透過專業醫療協助當事人戒除毒癮、降低再犯風險。
實務上,戒癮治療可分為兩種類型:
在警方或檢察官尚未發現犯罪前,施用者可自行前往衛福部指定醫療機構接受戒癮治療,案件不會進入刑事程序。
當案件已送到地檢署,由檢察官評估是否適合給予 1 至 3 年的緩 起訴期間,並命當事人定期接受戒癮治療與驗尿。
戒癮治療的最大優點:
不限制人身自由
不必離開原有工作與生活
治療過程具隱密性
完成後可快速回歸正常生活
是否具備聲請資格,關鍵在於「啟動時機」。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規定,須同時符合: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初犯
犯罪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
在此情況下,醫療機構不會通報法院或檢察署。
若已完成警詢、案件進入地檢署,仍可能聲請戒癮治療,但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初次施用一、二級毒品,尚未遭起訴
距離上次施用已超過 3 年,無持續施用傾向
檢察官認為比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更適合接受戒癮治療
是否准許,並非自動,而是由檢察官裁量判斷。
這是實務中最容易犯錯的一點。
因為戒癮治療與觀察勒戒,都適用於相同類型的案件。
若未及時聲請,檢察官很可能直接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
一旦:
法院裁定觀察勒戒,此時再想改聲請戒癮治療,成功機率將大幅降低。
警詢筆錄完成後
偵查庭結束後
檢察官尚未結案前
實務上,當事人應持續向地檢署查詢:
案件案號
股別
一旦確認分案完成,應立即補送「戒癮治療聲請狀」。
一份有效的聲請狀,重點不在字多,而在說服力。
身體與心理狀況(成癮背景、治療必要性)
經濟狀況與家庭支持
是否有穩定工作、學業或照顧責任
願意配合治療、驗尿與觀護規定
為何「戒癮治療」比勒戒更能防止再犯
這是一份「法律+醫療+風險評估」的綜合說服文件,也是律師介入價值所在。
當事人需簽署:
緩 起訴具結書
同意接受戒癮治療文件
持檢察官開立的轉介單至指定醫療機構,由醫師進行:
生理評估
精神狀態評估
並依結果制定個別治療計畫。
期間須:
定期至醫療機構治療
定期驗尿
向觀護人報到
治療內容通常包含:
藥物治療(如美沙冬、丁基原啡因)
心理治療(個別或團體諮商)
復健治療(生活重建、就業輔導、預防復發)
一般為 6 個月至 1 年,視個人狀況調整。
以實務常見為例:
評估費用:約 3,600~4,100 元
治療費用:
一級毒品:約 2 萬~9 萬
二級毒品:約 2 萬~4 萬
政府補助
18 歲以上:最高補助 3 萬 5 千元
未滿 18 歲:最高補助 4 萬元
(實際補助依各縣市衛生局規定)
很多人以為「我是初犯,就一定能戒癮治療」,但實務上,沒有聲請、沒有理由、沒有文件,檢察官不一定會給你機會。
若希望把握「不被關、不被勒戒」的最大可能性,及早諮詢律師並協助規劃聲請策略,往往是成敗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