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性暴力與復仇式色情|私密影像外流刑責解析、Deepfak

陳瑀 律師
發表時間:2025/11/26 11:40 19 次瀏覽

一、前言:私密影像外流,已成全民風險


在現代網路與社群媒體高度普及的環境下,任何私密影像一旦遭外流,往往會在極短時間內大量轉傳,對當事人造成難以回復的心理創傷、名譽損害及社會歧視。

根據衛生福利部「性影像處理中心」的公開數據,短短數月內即有超過千件私密影像散布案件申訴,且受害者涵蓋各年齡層、不分性別,顯示此類犯罪已成為每一位使用網路者都可能面臨的風險。

過去法律對於此類「數位性暴力」規範不足,許多案件只能以妨害秘密、散布猥褻物品等間接罪名處理,且隨著 Deepfake 深偽技術與 AI 合成影像的出現,對個人隱私與人格尊嚴的侵害更為嚴重。

為此,我國已全面修正相關法律,建立「性暴力防制四法」,大幅強化對私密影像犯罪的刑事責任與被害人保護機制,以下介紹相關內容。

 

 

二、何謂「性影像」?法律如何定義?

依據刑法第10條第8項規定,所謂「性影像」,係指影像或電磁紀錄中包含以下任一內容:

  1. 性交行為之畫面
  2. 性器或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
  3. 以身體或器物接觸上述部位之行為
  4. 其他與性相關且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此一定義已大幅擴張保護範圍,不再僅限於傳統裸體或性行為畫面,凡足以引發性慾或羞恥感之影像內容,均受刑法高度保護。
 


三、私密影像犯罪的刑事責任(最高可判7年)


1. 核心罪名與刑責摘要(最高可處 7 年徒刑)

行為類型

法條
依據 

主要處罰及刑期 

加重事由 

I. 未經同意攝錄性影像 (偷拍/秘密錄影)

刑法第 319-1條

未經當事人同意,偷拍/偷錄性影像,最重處 3 年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性影像,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以強暴、脅迫手段攝錄性影像

刑法第 319-2條

使用強暴、脅迫、恐嚇等非自願手段攝錄,最重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III. 未經同意散布/重製性影像

刑法第 319-3條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或公然陳列其性影像者,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若散布內容係「未經同意攝錄」或「以強暴、脅迫方式攝錄」,或意圖營利,則會加重處罰。

IV. 製作或散布不實性影像 (如 Deepfake深偽影像)

刑法第 319-4條

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或散布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若有意圖營利或販賣,最高可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備註:

   

上述所有罪名均有處罰未遂犯

2. 性勒索與威脅可能牽涉多重罪名

若行為人以私密影像威脅被害人交付金錢、提供更多影像或從事其他行為,除上述罪名外,還可能同時構成:

  • 恐嚇取財罪
  • 強制罪
  • 詐欺相關罪名

五、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的特別重罰規定

針對兒童及少年之性影像,《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另有特別規定,刑責明顯高於一般成人性影像相關犯罪:

  • 拍攝、製造或無故重製兒少性影像
    包含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以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像、語音或其他內容,最重可處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 新臺幣十萬至一百萬元罰金
  • 散布、播送或公開展示兒少性影像
    包含將相關影像提供他人觀覽或傳播,刑責同樣為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最高五百萬元罰金
  •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
    若支付對價取得影像,最重可處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 十萬至一百萬元罰金;即使未支付對價,仍可能面臨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併科 六萬至六十萬元罰金

兒少案件幾乎皆屬重罪,處罰遠高於成年人案件。
 


六、法律防制與即時應對策略:移除機制與加害人監控


1. 司法程序保障與單一求助窗口
 

  • 準用性侵害被害人保護服務措施:未經同意遭散布的成人性影像被害人,準用性侵害被害人保護服務措施,適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如被害人身分隱私保密、刑事司法程序保障、保護扶助服務如法律訴訟協助、心理諮商轉介及申請犯罪補償金等輔助。
  • 單一窗口: 性影像被害人可透過衛生福利部「性影像處理中心」提出線上申訴,由中心協助通知網際網路平台業者限制瀏覽或移除性影像,提供單一求助管道

2. 除下架請求權與平台罰則

  • 移除下架與公權力落實:  網際網路平台業者知有性侵害犯罪、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移除犯罪有關網頁資料、並有通知警察機關及保留相關資料供司法調查之義務,相關規定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8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
  • 平台未移除的懲罰機制:若網際網路平台業者未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最高可處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鍰,並可按次處罰,最嚴重可封網。

七、律師實務建議

若遇到私密影像外流,請務必:

  1. 不要刪除對話與證據
  2. 立即截圖、側錄並保存網址、帳號與時間紀錄
  3. 不要依對方要求補償、匯款或妥協
  4. 儘早諮詢專業律師,啟動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程序

越早行動,越能有效遏止影像擴散,並保全您的法律權益。


結語

私密影像外流不是「羞恥」,而是一種犯罪。

若您或親友遭遇相關情形,請記住:

您不是錯的,法律站在您這邊。

及早尋求專業法律協助,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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