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加盟創業熱度居高不下。許多人誤以為加盟是「花錢買成功方程式」,但對於處理加盟糾紛有豐富經驗的律師,必須提醒你:加盟合約的本質,並非保障獲利。
一旦草率簽約,你可能面臨高額違約金、過度約束與無效的「獲利保證」。本文將結合實務經驗,為你拆解加盟總部最常設下的陷阱,並提供你遇到糾紛時的「保命三步驟」,讓你的創業資本不至於血本無歸。
總部最常隱藏或誤導的四大核心風險,直接影響你的創業存亡:
以下是律師在處理加盟糾紛時,最常看到的地雷條款,請逐一檢查你的合約:
| 編號 | 陷阱條款 | 實務寫法與律師提醒 |
| 1 | 「低價陷阱」與高額加盟金不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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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原物料「強制綁定」與成本超高 | 寫法: 規定所有原料只能向指定廠商購買,不得自行尋找替代供應商。 結果是: 總部從中收取高額抽成或加價販售,導致成本超高,獲利空間被壓縮。 |
| 3 | 不合理的違約金條款 | 常見例子: 提前解約賠 100 萬,違反競業條款賠 300 萬。 注意:違約金過高,可請求法院酌減。 |
| 4 | 輔導義務「只寫不作」 | 合約寫: 提供完整教育訓練、協助營運輔導。 實務上: 一開始教幾天就不管、問問題沒人回。這些都可能構成「總部違約」。 |
| 5 | 合約陷阱:總部片面修改 | 寫法: 總部保留隨時、單方面修改規章的權利;解約條件寫成「幾乎不可能解除」。這類違反公平原則的條款,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無效。 |
| 6 | 店面瑕疵與違建風險 | 若總部在簽約前隱瞞店面有違建、消防不合格,或隨時可能被斷水斷電的風險,可主張契約瑕疵,要求解除契約並請求賠償。 |
| 7 | 私自小更動即視為「重大違約」 | 合約會嚴格規定店面裝潢和設計不得更動,總部可能以此為藉口,主張你重大違約並要求高額違約金,讓你被困在體系中難以脫身。 |
為了維護連鎖加盟交易秩序,公平交易委員會訂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若加盟業主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事先提供重要加盟資訊,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依法加盟業主應揭露的 7 大重要資訊 (於締結契約前 10 日)
依據處理原則第3點規定,加盟業主應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加盟經營關係之10日前(或個案認定合理期間),提供以下重要加盟資訊:
| 編號 | 應揭露之重要加盟資訊 | 涵蓋範圍 |
| (一) | 開始營運前之各項費用 | 如加盟金、教育訓練費、購買商品、原物料、資本設備、裝潢工程等相關費用。 |
| (二) | 加盟營運期間之各項費用 | 如權利金之計收方式,及經營指導、行銷推廣、購買商品或原物料等應支付之費用。 |
| (三) | 智慧財產權相關事項 | 商標、專利等使用範圍與限制。 |
| (四) | 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之內容與方式 | 總部提供具體指導的細節。 |
| (五) | 商圈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 | 區域保護範圍、展店計畫等。 |
| (六) | 加盟契約存續期間之限制 | 對於加盟經營關係(如採購、營業時間、定價等)的限制。 |
| (七) | 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與處理方式 | 包含退出機制、高額違約金的適用條件等。 |
律師提醒: 當您發生糾紛時,應立即檢查總部是否在簽約前10日完整提供了上述七項資訊。若未提供,您便可主張總部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這能大幅增加您在協商或訴訟中的籌碼。
答案:不是。但你的敗訴,往往不是輸在法律,而是輸在時機與證據。
許多加盟主在經營不善、決定提前退場時,第一反應是情緒性地與總部爭吵,甚至直接關店走人。這正是總部樂見的結果。因為一旦你採取了錯誤的應對,等於是主動將「違約」的把柄送到總部手中。
即使合約條款對您不利,法律仍提供了多重的救濟管道,讓您得以挑戰不合理的契約或請求賠償。
1. 💡 針對不平等契約:主張條款無效
| 法律依據 | 實務主張重點 | 深度解析 |
| 民法第247-1條 | 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條款得主張無效。 | 加盟合約多屬於總部單方事先擬定的定型化契約。若合約條款內容顯然違反誠信原則,或嚴重失衡(例如:只允許總部片面解約,或設下天價違約金),您可以主張該條款對您無效,根本上解除義務。 |
| 消費者保護法 | 定型化契約應給予合理審閱期,若有疑義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 如果您能證明總部未給予合理的合約審閱期,或利用其資訊優勢設定陷阱條款,則該不合理條款亦可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
2. 針對天價違約金:請求法院酌減
| 法律依據 | 實務主張重點 | 深度解析 |
| 民法第252條 | 違約金過高,得請求法院酌減。 | 即使合約明確寫了高額違約金(例如:未來三年預期利潤),法院仍有權力介入調整。您必須主張該金額遠超過總部因您解約所受到的實際損害,已淪為不當懲罰。法院會依據公平原則,將其酌減至合理的數額。 |
3. 針對誇大不實:請求賠償與解除契約
| 法律依據 | 實務主張重點 | 深度解析 |
| 公平交易法第25條 | 不實廣告、不當招募加盟責任。 | 總部在招募時若有誇大營收、虛報利潤、隱瞞重要資訊(例如未依公平會處理原則揭露七大資訊),則構成「顯失公平」或「不實廣告」。您可以此為依據,要求賠償損害,甚至主張契約無效或解除,並請求返還加盟金。 |
| 民法 | 詐欺或脅迫。 | 若總部涉及更嚴重的詐欺行為(例如:提供虛假會計報表),您可以主張因被詐欺而締結契約,撤銷意思表示,進而使契約無效,並請求回復原狀(返還所有費用)。 |
請將所有口頭承諾、輔導不足、原物料異常等,轉化為書面或數位證據。
在證據齊備後,應立即諮詢律師,評估最有利的訴訟方向:
創業是夢想的實踐,但法律是現實的底線。在簽下那份決定性的合約前,請永遠記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