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執行人得不經繼承人同意,將被繼承人的不動產過戶給受遺贈人

江赫驣 律師
發表時間:2022/03/02 16:58 5315 次瀏覽

一、什麼是遺囑執行人

首先要說明遺囑執行人是指遺囑生效後,為實行遺囑內容之各種事項之人。遺囑執行人於就職後,就遺囑有關的財產,於有必要時應編制財產清冊,並有管理遺產,為執行上必要行為的權限(民法第1214條、第1215條)。

二、遺囑執行人的產生方式有以下幾種:

(一)遺囑指定或委託他人指定(民法第1209條第1項)。

(二)親屬會議選定(民法第1211條前段)。

(三)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民法第1211條後段)。

三、一般無遺囑情況下的繼承

在一般的情況下,被繼承人生前未立遺囑而死亡時,繼承人就被繼承人所留下的財產,如決定繼承(不動產的部分),在跑完除戶登記、繳納遺產稅、房屋稅等行政流程後,至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繼承人即取得不動產所有權。

四、有遺囑但無指定遺囑執行人的繼承

倘若遺囑內將不動產遺贈予他人(受遺贈人),此時該遺贈僅具有債權效力(指受遺贈人得請求繼承人移轉該不動產所有權),並非當然取得遺贈財產的所有權。故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3條第1項前段規定,此時應由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辦理遺贈登記。亦即,若沒有繼承人會同辦理的情況下,受遺贈人無法單獨前往地政機關辦理遺贈登記

五、有遺囑並指定遺囑執行人的繼承

另外情況下,如被繼承人於生前立有遺囑,並有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得於辦理遺囑執行人登記及繼承登記後,直接會同受遺贈人辦理遺贈登記,無須經過繼承人同意(土地登記規則第123條第1項後段)。這是因為,遺囑執行人依民法第1215條第2項之規定,於管理遺產之職務範圍內,視為繼承人之代理,且依民法第1216條規定,繼承人於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中,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財產,並不得妨礙其職務之執行。故遺囑執行人得在無需得繼承人同意之情況下,將不動產為繼承登記後並為遺贈登記予受遺贈人。

結論:被繼承人於遺囑為遺贈行為時,如能指定遺囑執行人,則可避免繼承人日後不願會同辦理繼承登記之情況,避免繼承人與受遺贈人日後就遺產產生爭議。

【相關函釋】

內政部89年1月19日台內中地字第8826657號函

案經函准法務部88年12月24日法(88)律字第033885號函略以:「…依本部81年4月24日法81律字第06101號函釋:『關於遺贈之效力,依 我國通說,於遺囑生效後僅有債權之效力,受遺贈人非於繼承開始時,即當然取得遺贈標的物之所有權或其他物權,而須於繼承開始後由繼承人受移轉登記或交付時,始取得遺贈標的物之所有權或其他物權。』意旨,受遺贈人須由繼承人受移轉登記始取得遺贈標的物之所有權,則於遺囑未指定有遺囑執行人時,應由繼承人辦竣繼承登記後會同受遺贈人辦理遺贈登記如遺囑另指定有遺囑執行人時自應先辦繼承登記及遺囑執行人登記後,始由遺囑執行人會同受遺贈人辦理遺贈登記,殆無疑義。故本部上開函並無僅辦遺囑執行人登記,而免辦繼承登記之涵意。土地登記規則第85條第1項既係參照本部上開函釋意旨而規定為:『辦畢繼承登記』及『 遺囑執行人登記』,其說明為『或』字,與法條文字不符,自應以法條規定之文字為準。至有關遺囑指定有遺囑執行人者,辦理遺囑執行人登記是否須經繼承人同意乙節,依…民法第1209條及第1211條規定意旨,… 遺囑執行人之產生係以遺囑指定或委託他人指定,或由親屬會議選定,抑或聲請法院指定,故辦理 遺囑執行人登記無庸取得繼承人同意…,…另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內容而辦理 遺贈登記時,…依民法第1216條規定:『繼承人於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中,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財產,並不得妨礙其職務之執行。』之意旨,遺囑執行人原則上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遺囑上必要行為之職務,無須徵得繼承人之同意,繼承人亦不得妨礙其職務之執行;惟如繼承人就遺贈效力或與遺囑有關之遺產事項有所爭執時,仍宜循司法途徑解決。…」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85條修正後為第1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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