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怎麼寫?

陳瑀 律師
發表時間:2023/03/31 17:34 631 次瀏覽

一、 什麼是遺囑?與遺書有何不同?

(一) 「遺囑」是法律行為的一種,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之方式所作成,並於死後才發生法律上效力,此為法律上所謂的「遺囑」,也是我們本文要討論的「遺囑」。

(二) 一般常見在臨終之際召集子孫,口頭交代後事,雖然習慣上也會稱此為「遺囑」,但如果不符合法律規範的方式,便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遺囑」,不會發生法律上效力。而如自殺、或將死之人,於生前所留下的「遺書」,內容有可能是抒發不平之鳴、亦有可能在遺書上一併交代後事,但同樣的,若是該「遺書」的作成,沒有符合法律規範的「遺囑」作成方式,則並非法律意義的「遺囑」,亦不發生法律上效力。

(三) 法律上之所以要求遺囑應該依法律規定之方式作成,是為了避免後代子孫對於遺囑真實性、內容正確性等爭執不休,而遺囑人又已死亡,根本無法知悉立遺囑人真正的意思,導致「死無對證」的窘境!因此,若不符合法律上規定之方式作成的遺囑,依民法第73條規定,是會無效的喔!

二、 誰可以立遺囑?

(一) 依民法第1186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之人(如未滿7歲、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未滿16歲之人,均不得立遺囑。

(二) 16歲以上之人,即可自行立下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立遺囑時,不須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允許。

三、 如何撰擬遺囑?

依《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分成以下5種方式:

(一) 「自書遺囑」:此種方式最為簡便,費用低、秘密性高,但容易被變造。

1. 方式:

(1) 最好準備一式三份,由遺囑人親自書寫遺囑全文,可以用複寫紙,但不可用電腦打字或點字機點字,避免將來無法鑑定自機,寫完後要記明立遺囑之年、月、日,最後加上親自簽名,不可用印章或指印代替,否則遺囑無效。

(2) 若有增減、或塗改遺囑內容之情形,不可用修正液(帶),應保留原來寫錯的字跡,並在遺囑空白地方註明增減、塗改的地方及字數,另外簽名。

2. 貼心小叮嚀:上述方式缺一不可,原則上寫完遺囑後,該遺囑便已發生法律上效力,但為保險起見,避免將來有爭執,例如被爭執其為假造遺囑、或有遭塗改等情形,可以找公證人或到法院辦理「自書遺囑認證」。

3. 「自書遺囑認證」:

(1) 年滿16歲之立遺囑人本人親自到場辦理,不得代理。

(2) 至少準備三份遺囑,分別給公證人、公證人全聯會保管,其餘給立遺囑人。

4. 範例:

立遺囑人○○○,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字號○○○,茲依民法之相關規定,自書遺囑內容如下:

一、座落於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及地上建物〈門牌號碼○○○○〉○樓住宅,所有持分由次子○○○單獨全部繼承。

二、本人所有股票及名下汽車由長女○○〈民國○○年○月○日生,台北市人,身分證字號○○○〉單獨全部繼承。

三、銀行存款及其他一切財產,由全體繼承人平均繼承。

四、本人指定配偶○○為遺囑執行人。

立遺囑人:○○○

中華民國○○年○月○日

(二) 「公證遺囑」:內容真實、證據力強,將來也比較不會發生爭議,但隱密性較弱,對於無法自行書寫遺囑之文盲,亦可透過此種方式由他人代筆。

1. 方式:

(1) 遺囑人親自指定2人以上之見證人,一同親自前往公證人處,由遺囑人在公證人面前親自口述遺囑之全部內容。

(2) 公證人會筆記、宣讀、講解遺囑內容,經遺囑人確認無誤後,公證人會記載當天年、月、日,最後再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一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之情形,得按指印代之,但見證人一定得親自簽名,不得以指印代之。

2. 貼心小叮嚀:遺囑人可偕同見證人親至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不可授權他人代為辦理。遺囑人因衰病不能外出者,得請求公證人至醫院或其家中辦理。但若遺囑人因病或年老,精神耗弱,已經不能清楚表示意見,不能口頭陳述,僅憑他人指示,答以是或否,或用搖頭、點頭或手勢表示意見者,是無法作成公證遺囑的喔!
 

(三) 「密封遺囑」:當你想避免遺囑提前曝光,又想要遺囑具有強而有力的證據力、避免爭端,可以採取此種方式,像前揭新聞中,張榮發就是採取此種方式撰擬遺囑。

1. 方式:

(1) 遺囑人得親自書寫或是請他人代筆或打字列印遺囑內容,完成後由遺囑人親自在遺囑上簽名,不可用印章或指印代替,否則遺囑無效。

(2) 由遺囑人將遺囑密封(例如放入信封、珠寶盒等容器都可以,但裝進後要用膠水、封條、封蠟等各種方式加以封緘,防止他人窺視、偽造、變造),並於封縫處親自簽名,不可用印章或指印代替。

(3) 由遺囑人指定2名以上的見證人,一同到公證人處,提出已經密封的遺囑,並告訴公證人這是自己的遺囑(如果是由別人繕寫,一定要另外告訴公證人繕寫這份遺囑之人的姓名、住所,公證人會在封面記明,避免將來無法核對筆跡的問題)。

(4) 公證人在遺囑封面標明遺囑提出的年、月、日、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最後公證人、遺囑人及見證人均在封面上簽名。

2. 貼心小叮嚀:此種密封遺囑的方式,連公證人也不知道遺囑內容,達到絕佳保密效果,但是將來開啟密封遺囑時,也必須在親屬會議當場或公證人面前進行,會較為麻煩,但也避免爭議。

(四) 「代筆遺囑」:若是立遺囑人不識字或不便寫字等情形,得請他人代寫遺囑內容,又不用透過公證人,省去公證費用,較簡便易行。

1. 方式:

(1) 由遺囑人親自指定3人以上的見證人。

(2) 遺囑人在三位見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並請其中一位見證人筆記(不得打字)、宣讀、講解。

(3) 經遺囑人認可後,由代筆人寫下立遺囑當天之年、月、日、以及代筆人的姓名。

(4) 最後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在同一份文件簽名,若立遺囑人不能簽名,得以按指印的方式取代。

2. 貼心小叮嚀:依法見證人必須是由遺囑人自己指定之人,且三位見證人均須始終親自在場,而遺囑人並須親自以言語口述遺囑內容,不得僅由見證人唸讀,而遺囑人僅以搖頭、點頭或手勢表示意見者,以確保遺囑內容係出於遺囑人之真意,並防止他人左右遺囑之意思或誤解遺囑人。

3. 範例:

立遺囑人○○○,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號碼:○○○○○○○,茲指定○○○、○○○、○○○為見證人,由○○○代本人書寫,分配遺產如下:

一、指定○○○(身分證字號xxxxx)為本人之遺囑執行人。

二、座落於○○市○○區○○段○○地號土地及地上建物由本人之配偶OOO繼承。

三、本人之其他財產,於扣除一切稅捐及費用後,如有剩餘,由全體繼承人按應繼分繼承。

上述遺囑內容由本人口述,並由見證人兼代筆人筆記、宣讀、講解後,經本人認可無誤。

立遺囑人: ○○○

見證人兼代筆人: ○○○

見證人: ○○○

(五) 「口授遺囑」:當事人若有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特殊情形如:戰爭、或是由颱風、地震、傳染病、暴動等造成交通斷絕),已經不能依上面四種方式為遺囑者,才得採用此種辦法。

1. 方式:

(1) 遺囑人需要先親自指定2位以上的見證人,並選擇下方「任一」種方式進行。

(2) 「筆記口授遺囑」:由遺囑人口頭陳述遺囑意旨,其中一位見證人將口述遺囑的內容手寫作成筆記,並清楚寫下立遺囑當天的年、月、日,再由全體見證人共同簽名。

(3) 「錄音口授遺囑」:遺囑人指定2位以上的見證人,口頭陳述遺囑內容、遺囑人姓名及立遺囑當天的年、月、日,再由全體見證人口述表示遺囑內容為真正,並口述見證人姓名(此過程須全部錄音,結束後當場將錄音帶密封,在錄音帶上記下年、月、日,再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簽名)。

(4) 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應由見證人其中一人或利害關係人,將口授遺囑提經親屬會議確認真偽,若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

2. 貼心小叮嚀:口述遺囑是當無法以其他4種方式立遺囑時,萬不得己的作法,但當遺囑人事後回復正常、或特殊情形解除,能改依其他方式另立遺囑時,口述遺囑經3個月後便會失效,必須改以其他方式立下遺囑。另外,注意若要採取錄音口授遺囑,依法必須使用「錄音帶」錄音,而不得以手機、錄音筆的方式錄音喔!

3. 範例:

立遺囑人○○○,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號碼:○○○○○○○,茲依民法規定,指定○○○、○○○為見證人,由○○○據實作成筆記,口授遺囑如下:

一、座落於○○市○○區○○段○○地號土地及地上建物,由繼承人○○○單獨全部繼承;

二、銀行存款及其他一切財產,由全體繼承人平均繼承。

三、以上意旨,由○○○口授,○○○據實作成筆記,記明年、月、日如後。

見證人:○○○

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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