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什麼樣的暴力叫家庭暴力?

董書岳 律師
發表時間:2023/02/14 12:26 611 次瀏覽

在執業之初處理家事案件時,常常會對於收到暫時保護令保護令感到不解,尤其「概然證明」和「優勢證據」更往往令客戶(尤其男性)處於不利地位。

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騷擾:包括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但不法侵害呢?涉及到不確定法律概念,從相關判決大致上可以整理出「身體」和「精神」上的兩大分類如下:

身體:舉凡肢體虐待、遺棄、強迫、妨害自由、濫用親權行為、利用或對兒童少年犯罪(殺人、重傷害、傷害、妨害自由性侵害、違反性自主權)等行為皆是。而虐待動作包含打、捶、踢、推、拉、扯、咬、扭、捏、撞牆、揪髮、扼喉、使用武器或工具等皆是,於對方不願服從時加以抓、推、拉,亦可造成對方肢體上之傷害。

精神:藉由破壞東西或虐待寵物,甚而以自殺、脅迫被害人作不想作之事,及干擾被害人之生活作息、社會關係,或以語言傷害被害人之自尊及否定其感受、想法等是。

故家庭暴力的涵蓋範圍甚廣,且往往在訴請離婚或爭奪親權之前,就會以暫時保護令當作開端,我常與當事人說保護令並非唯一且不可替代的證據,但「不可輕視」其程序上重要性,畢竟訴訟攻防,比起LINE對話紀錄等,由法院裁定之保護令更有說服力不是?

遇到保護令不需慌張,本律師處理過眾多家事案件,尤其在暫時保護令階段,許多人會放棄抗告,但往往抗告程序就成功駁回,大大減輕進入通常保護令之成本。

董書岳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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