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當事人一進事務所,就急急忙忙的對我說,律師我這個是借名登記,沒有證據可以證明,沒救了怎麼辦?
但往往看完證物資料後,魔鬼藏在細節裡,很多有利的證物當事人都搞不清楚。
我們先來看看最高法院對借名登記之見解:
『借名登記』契約云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
首先可以發現,借名關係中,最重要的就是借名人對於財產仍然有「實際上所有權」,借名人的使用、收益、處分都無礙,且出名人也無法阻擋。
再來,是借名人與出名人間的「信任關係」和類似「委任契約」,這兩者往往都是有蛛絲馬跡可以整理的。
而通常借名關係之初,因雙方有信任,不太會產生爭議,往往是到了後期翻毀,才產生爭議,這個時間差的觀察,以及初始信任、委任關係的建構,就是訴訟中應該去爭執的重要論點。
許多客戶抱著必輸的心態進來,結果出乎意料的全勝,並不是我特別厲害或法律見解有何獨到之處,而是我「特別細心」,將客戶有利的證據找出來,這些或許您看不懂,但對於承辦太多借名登記案件的我來說,是一望即可挑出來指明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