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住在對方房子會違法嗎?

王昱忻 律師
發表時間:2026/03/14 15:59 7 次瀏覽

前幾天有當事人問我:「律師,房子是我老婆的,她叫我搬走,我一定要搬嗎?」
其實不一定。


曾有一個案例:夫妻原本住在妻子名下的房子,後來因為家庭暴力問題,妻子搬離並聲請保護令
但在離婚之前,丈夫仍住在該房屋。
妻子認為:房子是我的,他繼續住就是違法。
但最高法院認為:在婚姻關係尚未結束之前,夫妻仍有同居義務。因此另一方居住在原本的共同住所,通常不會構成無權占有。


但要注意:
⚠ 一旦離婚
沒有經過同意繼續住,就可能構成無權占有。

離婚案件其實非常複雜,常常同時涉及:
• 房屋居住權
• 財產分配
• 子女監護
• 扶養費
每個案件狀況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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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36號
按夫妻互負同居及扶養之義務,民法第1001條前段、第111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除有民法第1001條但書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不能同居一家受扶養之特殊情形外,原則上夫妻應於雙方共同協議之住所履行上開法定義務。則在上開義務消滅前,縱使前揭住所為離家之一方所有,夫妻另一方為履行上開義務而居住於該住所,實為履行義務之必要行為,本質上仍非無權占有。

王昱忻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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