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聯合新聞網
台中曾姓婦人騎機車輾到坑洞慘摔重傷,臥床需人全天照顧,對大里區公所求償891萬多元,公所辯稱事發前一天才修補因大雨才出現坑洞,法院查當時降雨根本未達無豪大雨等級,考量曾未注意前車狀況本身應負7成責任,判大里區公所國賠她124萬元,可上訴。
曾婦主張,她2022年2月24日早上7點騎車經環中東路六段,路面上有1個長、寬及深各3.1公尺、1.3公尺及10公分的坑洞,她行經時車輛劇烈晃動連人帶車摔落馬路,送醫腦出血、鎖骨骨折,全身多處擦挫傷。
曾婦控訴,大里區公所身為管理機關,未及時修補路面坑洞,顯未盡維護之責,就醫療、看護、不能工作損失及精神撫慰金200萬元,一共向公所求償891萬5930元。
大里區公所抗辯稱,在事發前一天2月23日修補道路,因23日豪雨及重車輾壓已修補的柏油又造成坑洞,公所已盡管理義務而無管理欠缺,不需負國賠責任,也爭執曾婦求償金額、項目等,主張駁回。
台中地院查,2022年2月20日至24日,雖有降雨但尚未達大雨或豪雨等級,區公所辯稱因豪雨造成修補後出現坑洞,不予採信,且若是23日已經修補完善,實在不可能在不到24小時後降雨甚微的情況下,產生H級(長3.1公尺、寬1.3公尺,深10公分)的坑洞,該洞應是更早已存在。
法院認為,區公所未能及時修補,且周遭也無設置警告標誌及護欄,未能使用路人注意該坑洞存在,在道路管理上有欠缺,應負擔國家賠償責任,經計算相關醫療、勞動力減損等,認定曾婦得求償金額為415萬9663元。
法院再根據行車事故鑑定,其認為曾婦騎車未注意前方路況失控摔車,是肇事主因,道路鋪設未平整是次因,判定曾、區公所各應負擔7成、3成責任,計算後判大里區公所應給付曾婦124萬7899元。
因公共設施管理有欠缺,導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本件曾姓婦人因騎車壓到道路坑洞導致摔車受傷,法院認定是區公所對道路欠缺維護所導致,故區公所應負賠償責任。另依行車事故鑑定結果,因曾姓婦人騎車時未注意道路狀況,法院認定曾姓婦人有過失,故最後依雙方過失比例,判區公所應賠償曾姓婦人124萬餘元。
國家賠償與一般民事損害賠償案件程序有別,若有遇到類似情形,建議先諮詢專業律師,依案件情況,選擇正確的程序進行,並提供法律意見及制定訴訟策略,爭取最好的結果,早日回歸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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