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拋家棄子38年 兒子聲請免除扶養法官裁准(葉鞠萱律師評析

葉鞠萱 律師
發表時間:2020/05/28 14:46 1025 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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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拋家棄子38年 兒子聲請免除扶養法官裁准

2020-05-24 14:02 聯合報 / 記者黃宣翰/台南即時報導離婚

張姓兄弟以71歲吳姓母親,在38年前就離家出走,父親多方尋找,並登報尋人,仍無所獲,最後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以母親從未盡到扶養責任,向台南地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法官認為,吳沒有正當理由未盡扶養兒子義務情節重大,張姓兄弟請求免除對母親扶養義務,為有理由,同意裁准。

張姓兄弟主張,母親從小就未盡到責任,在二人幼年時多次離家未歸,經家人多方找尋方才返家,1982年7月最後一次離家後,未曾再回家,經父親多方尋找,並登報尋人,仍無所獲。父親1988年11月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獲准。

事後,張姓兄弟自親友處得知母親2001年3月已另組家庭,直至2004年間母親配偶過世,母親才和他們見面,並索要生活費,念及骨肉親情,偶有金錢接濟。張姓兄弟以從事工作收入不高,還有妻子要扶養,無力顧及改嫁的母親,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官調查,吳姓婦人雖年老,每月只依賴4千多元勞於兒子二人幼年時即曾離家未歸,最後 一次離家後,即未再返家與兒子共同生活,也未探視或負擔二人扶養費用,連姊妹也不知她的行蹤,兒子由先生獨力扶養至成年,對於兒子確有未盡扶養及照顧事實。吳姓婦人未提出有何不能盡扶養義務事由供法院審酌,吳子聲請免除對母親扶養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全案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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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我國民法的規定,父母子女之間本來是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但基於公平正義,如果父母在子女需要扶養的時候,明明有扶養能力,但卻沒有盡到扶養教育義務,甚至人間蒸發,等到自己晚年或生活出現困難後,卻反過來向子女提告要求給付扶養費,法院可以斟酌實際情節,依法減輕甚至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

另外,還有一種常見的情形是父母之一方對他方有虐待、或侵害行為,法院也可以依情節或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附帶一提,夫妻關係是否和諧與對子女的扶養義務是二回事,即使一方是因家庭暴力或其他不得已因素離家,仍應依法負擔子女的扶養費。

(二)此外,實務上有一種情形是父母直接提告刑事遺棄罪想迫使子女給付扶養費,也是令人不勝唏噓…由於法院的判決有生效時點的問題,對於這類的父母親,除於被提告時提出證據、依法答辯外,為避免父母長年積欠社福機構太多費用,建議也可以主動提告免除扶養費,同時也可斟酌是否向法院聲請改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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