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時拋家棄子如今卻要求兒子扶養  法官駁回:不公平

葉鞠萱 律師
發表時間:2023/10/26 15:12 270 次瀏覽

年輕時拋家棄子如今卻要求兒子扶養  法官駁回:不公平

出處:鏡周刊

台中一名7旬趙姓老翁年輕時棄養妻小,年老後病痛纏身無法工作,頓失金源,便聲請要求兒子每月支付2萬元扶養費。但法官審理後,認為趙翁自小便未盡過養育義務,如今向兒子索取扶養費有失公平,故駁回請求。

裁定書中,趙翁向法院聲請兒子每月2萬元撫養費,趙翁稱自己照顧兒子直到大學畢業,他如今已過70歲,同時是殘障人士,病痛纏身無力工作,希望兒子能在每月10日前給他當月生活費2萬元。

對此,兒子出面表示,他從小就遭到父親遺棄,由爺爺奶奶扶養長大,爺爺奶奶則由叔叔扶養,直到他國二時才與母親相認,與母親相依為命至今,他現在也有2名子女須扶養,未來還要照顧母親,沒能力再扶養趙男,希望法官能駁回趙男請求。

台中地院審理時,法官勘驗趙男前妻的證詞,趙男前妻證稱於兒子3歲時離婚,離婚前後趙男均沒有拿錢回家等語,故法官認定趙男在兒子非常需要父母照顧時,無正當理由就不盡扶養義務,如今要求兒子負擔扶養義務有失公平,故依法裁定免除兒子的扶養義務,駁回趙男的請求。可抗告。

法學小教室

按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1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在法律上來說,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包括扶養未成年子女,也是法律規定的義務,即便離婚,雙方對於孩子的扶養義務都因此不會結束,即使碰到對方不承擔養育孩子責任的情形,將來小孩也可依法主張減輕或免除對於對方的扶養義務責任。

如同這則新聞,趙姓老翁年輕時對於兒子照顧顯然相當不盡責,除未親自照養年幼兒子,連扶養費用都沒有支付,屬於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的狀況。換言之,在子女們小的時候從來沒盡到保護照顧義務的父母,可以說這種父母與子女之間也只剩下血緣上的聯繫,現實生活中形同陌路,卻還回過頭來向子女們要求給付扶養費用不太合理,所以法官會判斷父母不盡責的程度,以決定是否要減少或免除子女的扶養費用及負擔。

不過每個各案情形都不盡相同,最適宜的法律處理方式還是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怎麼做才是合法又符合當事人最佳利益,正是律師專業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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