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房屋,無基地所有權,被訴給付地租,律師協助獲判終身免付

葉鞠萱 律師
發表時間:2019/05/10 17:24 1643 次瀏覽

最初委任人之父阿為與其兄弟阿澄共有台北市忠孝東路5段上某棟建築物,且應有部份各二分之一,該棟建物所在同一層樓之屋主自民國85年起皆一同出租予銀行使用,阿為與其兄弟阿澄在出租銀行之租約上約定好租金如何分配。阿為過世後,由委任人阿瑞、阿齊及阿敏係繼承,嗣後相對人於民國97年5月間輾轉取得原阿澄所有該棟建物之二分之一持份及若干基地持分,相對人主張委任人阿瑞、阿齊及阿敏無基地持分,竟起訴請求委任人阿瑞、阿齊及阿敏應給付使用基地之不當得利........

葉鞠萱 律師

  • 聯絡電話: 0979529828
  • 執業年資: 20年以上
  • 昍(ㄒㄩㄢ)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 台北市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