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委任人阿燕與被繼承人於民國48年間結婚並育有6子,惟被繼承人死後,阿燕迭向其子表示應儘快處理被繼承人之繼承權利義務關係,以免日後旁生更多枝節。惟因其部分子女恐係因不諳法律,故否定阿燕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權利,而主張應均分遺產。
一、本件當事人阿燕先與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葉鞠萱律師討論後,律師即先就民法第1005條、第1030條之1及第1164等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加以分析、曉諭令阿燕理解。
二、透過阿燕所提供之被繼承人遺產狀況資料、其本身之資產狀況,律師隨即計算出阿燕及其各該子女依法應享有之權利範圍及其數額,並製作遺產清冊。再以阿燕之意思為基礎,為其擬訂一合理之分割方案,並將此分割方案以存證信函方式寄送給各該子女。
三、惟其部分子女就上開分割方案、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尚有意見而無法偕同辦理遺產分割,故律師遂依阿燕之意思,提起遺產分割訴訟。另依現行家事事件法之規定,此類訴訟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
四、於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曉諭其子女阿燕依法有剩餘財產請求之權利。而就各該遺產之價額、被繼承人之債務關係,於律師協助、折衝樽俎下,順利達成共識,並促成調解筆錄製作完成。
五、律師分析指出,於財產權利義務共有之情形,實應儘可能將此等關係盡速了結,以免日後有更多因素導致上開權利義務關係更加紊亂。惟訴訟往往曠日費時,若能於事故發生時,即刻地將當事人權利義務釐清,並於參酌各該當事人之訴求後,擬訂一合理之協議,再透過法院調解賦與此協議更強之法律效力,對當事人來說實更有效率,亦能確實解決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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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學經歷
【學歷】政治大學法學士、成功大學法學碩士
【專業資格】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專利代理人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經歷】
台北律師公會家事法委員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司法鑑定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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