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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係以自已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祖之遺產,並非繼承父或母之權利,孫對於祖之遺產,有無代位繼承之資格,自應以祖之繼承開始為標準而決定之,故對父或母之遺產拋棄繼承,不能即謂對祖之遺產拋棄代位繼承。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556號判決意旨參照。要言之,即便自己曾經對於父或母之遺產拋棄繼承,日後能可再代位繼承祖父母之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