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服務地區
依專業領域
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通行權,其主要目的,不僅專為調和個人所有之利害關係,且在充分發揮袋地之經濟效用,以促進物盡其用之社會整體利益,不容袋地所有人任意預為拋棄。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947號判例意旨參照。要言之,袋地通行權不得拋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