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顯不足以清償抵押債權,其他債權人可否仍強行聲請查封拍賣?

許志嘉 律師
發表時間:2019/12/26 14:21 1510 次瀏覽

按民事強制執行,以實現私權為目的,而金錢債權之執行,旨在求債權全部或一部之獲得清償。是倘金錢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標的本身並無財產價值或並無換價可能,甚或屬於無法轉讓之公法上權利,此時本於「無益執行禁止原則」,執行法院應準用強制執行法第80條之1第1項將扣押之標的啟封,返還債務人。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912號及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833號裁定足資參照。要言之,於強制執行程序中,執行標的物經鑑價後,價格顯然不足以清償順位在先之抵押權或其他優先受償權人,法院即應予以啟封,反之,倘若是清償順位在先之抵押權或其他優先受償權人聲請查封拍賣,即不受此限制。

許志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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