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訴訟之反訴不需調解、調處及繳納裁判費

許志嘉 律師
發表時間:2020/01/06 15:08 2258 次瀏覽

按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前項爭議案件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旨在保持情感,減少訟累,倘原告所提租佃爭議業經調解、調處後移送法院審理,被告因同一租佃爭議事件提起反訴,為訴訟經濟起見,宜認該反訴已踐行前開條項所定之調解、調處程序,不另徵裁判費用,以免勞民費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64號裁定)。是依此最高法院見解,租佃爭議訴訟之反訴,不需調解、調處及繳納裁判費。

許志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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