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之三七五租約即便續訂也不能回復其效力

許志嘉 律師
發表時間:2020/01/07 12:37 1016 次瀏覽

查耕地承租人於承租之土地上設置墳墓,不論其面積多寡,既非供農耕使用,即有不自任耕作之情形。000於56年間死亡,其墳墓於斯時設於000墓旁,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該墳墓既係於系爭租約訂立後始設置,能否謂系爭土地之承租人無不自任耕作之情形,自滋疑問。原審未察,遽謂該承租人並無不自任耕作情形,已有可議。次查減租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項規定,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原訂租約無效,得由出租人收回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是承租人就承租之耕地有不自任耕作之情形,原訂租約當然自斯時起失其效力,縱承租人之行為事後經出租人同意,或雙方依減租條例第6條第1項、第20條規定續訂租約,亦不能回復原租約之效力(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48號判決)。

許志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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