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合意終止三七五租約,承租人得否請求出租人補償?

許志嘉 律師
發表時間:2020/10/07 10:12 1769 次瀏覽

按為達成扶植自耕農之農地使用政策,及改良農民生活之基本國策,減租條例採取限制出租人須於一定條件下始得終止租約,收回耕地。然租佃雙方原本即可合意終止租約,如經合意終止,既未違反承租人意願而收回耕地,未侵害耕地承租人法益,與上開政策並無違背。是原承租之耕地依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5款規定,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而由租佃雙方當事人為合意終止時,亦應許承租人依該條第2項第3款規定,請求出租人為補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66號判決參照。

許志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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