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解除之態樣?

許志嘉 律師
發表時間:2023/05/17 09:42 324 次瀏覽

契約之「合意解除」與「法定或約定解除權之行使」,性質不同,效果亦異;前者為契約行為,即以第2次契約解除第1次契約,後者為單獨行為,其發生效力與否,端視有無法定或約定解除原因存在,無待他方當事人之同意(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94號裁判要旨同此見解)。如契約當事人間,約定一方給付遲延時他方得不經催告逕行解除契約 (約定解除權),或保留一方應於一定期間履行作為解除條件者,基於私法自治原則,亦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165號裁判要旨同此見解)。而契約之合意解除為契約行為;法定解除則為單獨行為,其發生效力與否,端視有無法定解除原因之存在,既無待他方當事人之承諾,更不因他方當事人之同意或不反對而成為合意解除(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300號裁判要旨同此見解)

許志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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