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一直在美國生活,其母親於110年5月29日在台灣過世,而他在110年5月29日就知道母親過世的消息,也同時成為第一順位的繼承人,他如果要拋棄繼承,必須要在 #110年8月28日前具狀向我國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法律小知識:於 #知悉得為繼承之時 的 #三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地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但是他在台灣時間110年8月26日才在線上告訴我,需要委任我協助這件事情是不是太緊急了點!
我立刻幫他準備需要在美國TECO(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驗證的拋棄繼承聲明書及授權給我的授權書(Power of attorney)電子檔等文件,讓當事人可以直接列印出來進行驗證。
我則是再以當事人名義寫ㄧ份聲明拋棄繼承狀給法院,趕在三個月內先形式具備聲明拋棄繼承,其他要件再事後補給法院來爭取時間
記得如果確定要拋棄繼承的話,一定要在知道自己成為繼承人後的三個月內具狀向法院拋棄繼承,否則法院就會予以駁回,拋棄繼承就是無效的!
另外,本件如果只去美國TECO驗證拋棄繼承聲明書,而沒有將聲明書交給法院也是無效的!
法律小知識:#知悉得為繼承之時的情況,可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子女)獲知被繼承人死亡開始、可能是被地政機關通知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開始;可能是收到上一順位繼承人的拋棄繼承通知書開始等。